危險廢物管理應加強風險管控
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此次修訂對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重要作用。筆者認為,當前,為進一步推動危廢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急需將風險管控貫穿危廢管理。
近年來,危險廢物引發的環境事件頻發,不僅造成環境污染,而且危害人體健康。同時,被查辦的相關涉案人員人數也在激增。為此,危廢管理被形容是在“刀尖上行走”。企業覺得有風險,害怕犯污染環境罪;管理部門覺得有風險,唯恐失職瀆職;政府覺得有風險,擔憂成為當地環境保護短板。
那么,為什么當前危廢管理風險突出?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意識。由于危廢污染和損害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環境訴求相對較低。同時,危廢非法處置巨大的獲利空間增加了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的風險。
二是監管思路。危廢管理不是達標管理,主要是風險管控。盡管《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62條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管理和日常監管中,沒有將危廢管理作為風險環節。企業或區域風險控制評估也往往忽視危廢管理,沒被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只是作為一個孤立存在,與環境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設等風險防范體系脫節。
三是監管能力。以危廢規范化管理為例,基本是《固廢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原則性要求,偏向于主觀評判和現場自由裁量,對現場人員水平要求較高。但一線環境監察人員面臨著人力短缺、能力不足的雙重困境,法律的嚴肅性與實際監管的粗放性之間存在矛盾,增加了隱患風險。危廢管理的日常監測對象、指標和頻次的局限性降低了對監管的支撐作用。至于危廢貯存、運輸、處置,以及設備啟停、維護等過程產生的無組織排放,既沒有監測規定,也無衛生防護要求,處于一無標準、二無要求的空白階段。
那么,如何將風險管控貫穿危廢管理?
首先,把風險理念融入危廢管理。危廢管理并非達標管理,主要是風險管控,管理部門應重視綠水藍天之下的危廢風險。強化源頭控制,加強部門聯動和區域協作。危廢日常監管過程中,將風險排查與整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預先防范為原則,重點關注危廢貯存場所無組織排放以及處置設施啟停、維護等期間的風險隱患。對于一些重點行業,如農藥、化工、涉重金屬等,應將危廢管理作為關鍵風險點分析并制定相應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在項目、審批、驗收以及日常管理和場地退役等方面嚴格要求。
其次,把能力建設融入危廢管理。危廢管理基礎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專門的危廢管理機構或技術支撐單位。危廢管理的內容復雜,管理者對危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等要認真學習掌握,因此能力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加強危廢管理能力建設的同時,提高管理者對危廢的危害性和風險性認知。既要避免反應過度談危色變,也要避免漠不關心無畏無知,增強危廢管理環境風險意識、安全和健康防護能力和科學合理的管理知識。此外,完善相關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加強危廢貯存和處置期間無組織排放監測與監管。
第三,把法紀教育融入危廢管理。加強《環保法》、《固廢法》等環保普法宣傳,不管是企業管理人員,還是政府監管人員,都要懂法、遵法、守法。同時,加強司法聯動,保持打擊危廢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產生持續震懾作用。對于企業管理人員來講,重點在于加強危廢非法處置引發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警示教育。對于政府監管人員來說,重點在于預防失職瀆職的警示教育,還要加強危廢監管過程中的廉政教育,認真學習和落實《固體廢物管理廉政建設“七不準、七承諾”》等法律和規定,讓危廢管理成為又一道不可觸碰的環保高壓紅線,預防廉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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