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保護及修復應避免誤區總結
1、土壤保護應避免三個誤區
國務院日前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筆者發現,目前,很多人對土壤污染防治還存在一些誤解。要貫徹落實“土十條”,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筆者認為,要走出3個誤區。
誤區一: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混為一談。
土壤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由固、液、氣三相物質和有機體組成,是一種性質特別的環境要素,所以土壤污染防治十分復雜,只能以風險防控為主。土壤用途不同,風險防控目標也不相同。“土十條”核心是實現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安全保障和風險管控。
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用途不同,防治要求、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等也不相同。農用地主要管控農作物生長及食用安全風險,建設用地重點管控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健康安全和污染擴散風險。兩者實行分類管理,有各自的質量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風險管控內容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對于農用地土壤保護而言,不僅有污染的問題,還有農業生產過程中的生態破壞問題。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者混為一談,將保護和修復不加區分,都是十分片面的。
誤區二:評價土壤環境質量只考慮化學指標。
根據土壤的性質特點,嚴格來說,土壤環境質量應該綜合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進行評價。但當前農用地土壤質量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只有化學指標。事實上,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對土壤環境質量有著重要影響。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包含土壤質地、結構、基質、微生物等,對土壤中水、熱、氣和溶質等物質運動和能量轉換產生重要影響,決定土壤導水、保肥、溶質遷移性能。所以,不同種類土壤,甚至同種類型土壤不同理化性質對重金屬、有機物等污染物的吸附固定作用可能會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土壤對污染物的吸納能力即土壤環境容量也有所區別。
諸多研究表明,農業生產中過度施肥用藥、農膜殘留、不合理種植、水土流失等對土壤理化性質和生態系統造成破壞,是導致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重要因素。不僅影響種植作物生長和品質,也會降低土壤環境容量。情況嚴重的還能引起土地種植結構調整,甚至使土地失去農用價值。因此,在監測土壤化學成分變化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土壤理化性質的改變和生態系統的破壞問題。
誤區三:農用地土壤保護就是防控企業污染。
“土十條”第三條要求“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農用地保護上不僅要重視企業污染防控,更不能忽視農業生產和管理中造成的土壤破壞。
要切實加大農用地土壤環保力度,轉變粗放農業生產方式,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用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和水、氣一樣,土壤污染防治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方面,也不能只盯著某一個部門,更需要遵照“土十條”的指導,綜合多個部門力量,合力治土、科學治土。(沃飛、中國環境報)
2、土壤修復存在九大誤區
我國對土壤地下水的認識一直在提升,但對一些關鍵性概念和理論的認識誤區依然廣泛存在,有些已經或正在對政策法律的制定產生重要影響。
有哪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污染場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數污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
誤區二:污染場地就是棕地。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僅是污染場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個舶來品,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在我國把污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但是現在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
誤區三:污染場地即指工業污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污染場地。
工業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采礦業、商業、軍事基地、回收業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場地。作為污染場地數量最多的一類,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污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關停搬遷行為本身并不能“產生”或“造成”污染場地。
誤區四:超級基金因污染責任很難認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
《超級基金法》的官方名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個修復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內容是:有污染就須有清理修復行動,有污染損害須進行賠償,有污染須找到污染責任方。
超級基金并不針對全國所有的污染場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一類場地。更多的污染場地由聯邦其他項目和地方管理。沒有一個超級基金場地是因為開發而啟動修復的,87%的超級基金場地都找到了責任方,平均每個場地有71個責任方。
由此而見,污染場地追責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基金本身是用于應急反應、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污染責任方支付了大約70%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
因此,憑“基金”一詞就認為我國只要建立一個政府性基金,通過收稅、收費和撥款等財政手段就能解決污染場地環境問題,就可以一勞永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誤區五:修復污染場地僅服務于開發和搬遷場地。
修復污染場地有利于保證土地開發利用安全,但不是僅僅服務于開發。近日媒體報道的河南禹州東十里村地下水污染、湖南衡東大浦化工廠土壤污染、甘肅蘭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場地事件,都同開發和搬遷無關。而我國目前關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文件無一例外地只提及待開發和搬遷的場地,可見這一誤區對相關政策的影響。
誤區六:污染場地調查可以用環境影響評價替代。
由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與土地開發“綁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政策時引入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也有將場地調查納入環評的提法。由于評估對象和時間段的不同,用環評的技術方法做不了場地調查評價的事。當然,應該看到這與當前我國污染場地管理無法(律)可依有關。
誤區七:場地調查評估并不重要。
我國普遍有“重修復、輕調查”的觀念,其實詳細的調查雖然有所花費,卻能全面準確地了解污染狀況,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修復方案,最大程度地減少修復總成本。形象地說,沒有調查的修復就如同醫生未曾望聞問切,豈能對癥下藥。
誤區八:搬遷后場地都算歷史遺留問題場地。
當前,有種看法傾向于將工礦企業停產搬遷后場址都劃為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提出其修復資金由財政統一兜底。
歷史遺留問題有兩個鮮明特點:一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產生或由特定歷史事件造成,其發生有特殊的歷史原因;二是制造問題的責任主體在那個特殊的時期和背景下不會被追責,到了應該追責的時候卻已經滅失或無法找到。
我國眾多工礦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生產歷史和搬遷時間各有不同,要劃定治理修復責任,先從法律上準確定義何為“歷史遺留”非常關鍵。
誤區九: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風險評估。
一段時期以來,對飲用地下水行為進行風險評估在國內非常流行。按照新發布的《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作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應直接采用水環境標準或生活用水標準,不需另行計算風險。
國外污染場地風險評估的提出和應用是在實踐基礎上不斷調整形成,具有較強的階段性、發展性和地域性。同我國文化、地理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更為接近的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均未在污染場地管理上實行風險評估。由此,摒棄和過度使用都不可取。
誤區何以產生和流行?
認識誤區的產生和流行原因多種多樣,而對關鍵概念的不準確理解、國內現實情況的影響、污染者利益驅動、媒體報道科學性不足是最重要的幾個方面。
對概念的錯誤理解常常與跨語種、跨國交流有關。在對外交流過程中,對外來詞匯容易有誤解。一些發達國家土地不值錢,催生了棕地開發,在國際交流中常常會介紹棕地開發的經驗,部分導致我國污染場地和棕地概念混用、修復與開發糾纏不清。對超級基金的誤讀也多少受到概念理解的影響。
一些誤區是認識水平和國內大環境造成的,比如對場地調查評估的輕視。我國許多業主還認識不到污染場地修復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開發時間的催促下,往往有種“統統挖走埋掉燒掉”的沖動。咨詢業也存在包括迎合業主不合理需求在內的諸多不良現象,降低了社會對污染場地咨詢工作的信任度。
另一些誤區可能主要是利益驅動產生的。比如對《超級基金法》主要內容和精髓的選擇性忽視,認為我國國情不適合且很難追責,以及試圖擴大“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概念范圍等做法,就存在污染者為逃避法律責任從而通過定向引導輿論影響政策法律制定的可能。
當一些不準確的認識恰好切合了國內的現狀或者存在的某些訴求,它們還會被進一步強化和傳播。最典型的莫過于國內早期的土壤修復伴隨房地產開發而起,結果使“修復為開發服務”、“污染場地需要環評”之類的片面觀念逐漸形成并傳播,以至影響了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政策。對風險評估的過度使用也多少有類似的因素。
媒體報道不科學也導致誤區流行。“污染場地亦稱棕地”、“工業搬遷產生污染場地”和“超級基金授權環保局對全國棕地進行管理”等說法在報道中十分常見,其中不乏一些主流媒體。當然,這也與我國媒體發布科技信息時缺少同行評議、缺乏資深科學編輯把關、媒體與專家溝通不足等有關,假以時日應該會逐步改進。
誤區有什么危害?
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正逢謀篇布局之時,關鍵性認識的正確與否對修復事業的影響極為深遠。
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使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受益),只有責權利劃分清楚,才能避免公地悲劇和環境不公。
污染場地概念影響著修復的內容和范圍,其與開發的關系決定了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過程起止于何時。若起于開發,不開發的場地怎么辦?若起于搬遷,不搬遷的場地怎么辦?若止于修復驗收通過,之后又發現污染怎么辦?
未來出臺的政策、法律如不能清晰合理地劃定管理邊界,結果將是新污染場地持續產生,污染責任者逍遙,社會公平受損。
最近,杭州農藥廠和北京焦化廠污染場地修復項目先后被指氣味擾民。這固然與修復項目的設計和管理有關,但其根本原因是,為了符合開發工期要求,兩個場地都采用了相對不易控制污染氣體散發的異位修復技術。假如未來異位修復遍地開花,氣味、粉塵、噪音擾民將廣泛存在,不僅百姓不得安居,或許各地的修復項目都會成為當地政府的頭疼事,變得難以為繼。
由于對污染場地整體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國內地下水調查修復和污染場地咨詢類工作未得到足夠的重視,而這些其實是污染場地環境管理中關鍵且技術含量較高的部分。
放棄被污染的地下水很容易,可到哪里去找新的清潔水源?缺少了地下水修復,我國不僅會失去“最后的水資源”,就連花費重金修復了的土壤污染都可能“死灰復燃”。
媒體需要眼球,更需要社會責任。“土壤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就不能恢復”之類缺乏科學根據的言論應該盡快得到更正。如果未來的老百姓像對待PX項目和垃圾焚燒廠一樣躲避污染場地,甚至抵制修復項目,那帶來的結果可想而知。
認識誤區是修復事業成長和完成歷史使命必須越過的障礙,需要各界一起嚴謹求實,審慎思考,碰撞交流,共同探索和走上符合國情與歷史階段的健康修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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