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偵破垃圾場偷排案
環境執法人員調遣挖掘機才找到偷排垃圾滲濾液的暗管。圖為環境監測人員對挖出的暗管所排污水進行采樣。歐中浩供圖
上馬垃圾填埋場設置三通暗管,將滲濾液直接對外排放。
歐中浩供圖
◆本報記者劉立平
通訊員文萍歐中浩
湖南省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因私設暗管,偷排垃圾滲濾液,造成嚴重污染,日前被處以罰款51.86萬元。當地城管執法局局長被依法免職,5名責任人被行政問責,其中兩名直接責任人被處以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據悉,這是湖南省首例涉及公職人員被拘留的污染環境案。
■案件事實
垃圾填埋場私設暗管,偷排滲濾液污染環境
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是湘潭縣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置地,為防止垃圾滲濾液污染環境,垃圾場配套建設有污水處理廠,用于處理滲濾液。今年3月30日,湖南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對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這里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疑似有3根暗管對外偷排滲濾液。
通過近4個小時的努力,環境執法人員在垃圾場地下挖掘出了一根長約10米、直徑20厘米左右的白色PPC排水管。執法人員立即對排水管內污水進行了采樣,并將管道堵塞。
初步確定上馬垃圾填埋場的偷排情況后,湖南省環保廳與省公安廳立即展開聯合調查。根據湘潭市環境監測站對暗管中污水水樣的檢測結果,污水COD濃度為1030mg/L、氨氮濃度為184mg/L,分別是《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規定排放限值的9.3倍、6.36倍,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湖南省環保廳隨即對上馬垃圾填埋場進行了立案查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1.86萬元。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將案件移交給湘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就在公安機關對此事展開調查的過程中,兩名公職人員來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據湘潭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介紹,對于這起私設暗管排污的污染案件,湘潭縣城管局環衛處副主任何某以及上馬垃圾填埋場管理人陳某負有直接責任。立案后,兩人主動投案,對自己的失職行為表示后悔。
記者了解到,除對何某、陳某兩名直接責任人施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外,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局長也被依法免職。同時,由湘潭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牽頭,共對5名涉案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問責,并要求垃圾場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以案說法
如何認定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相對人?
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地處湘潭市湘潭縣天易示范區,用于填埋湘潭縣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垃圾場由湘潭縣天易示范區規劃建設部負責建設,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運營管理,已完成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尚無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因此,關于本案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認定問題,環保部門展開了進一步調查。
經調查,上馬垃圾填埋場環評批復和驗收批復顯示的業主單位為原湘潭縣城市建設管理局,垃圾場運營費、污水處理經費由縣財政撥款,列入每年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財政預算。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環衛處具體負責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對聘請的員工支付工資。
根據《關于如何確認無照經營行政處罰相對人主體的復函》(環函〔2004〕434號),對無照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以實際經營者作為處罰相對人。
綜合收集到的證據,辦案人員認為,上馬垃圾填埋場雖無工商營業執照,但相關證據證明,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為這一垃圾填埋場的實際經營者,即為本案的行政處罰相對人。
如何查處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污染問題?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人口快速增長,部分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帶來了城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成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制約城市經濟發展的因素。
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環境違法情況時有發生,環保部門不能簡單一查了之,遇到污染問題應責令停止運行或采取查封扣押。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相關規定,辦案人員認為,在本案中,可要求垃圾場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拆除暗管,同時在環保部門監管下,將垃圾滲濾液轉運至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安全處置。
如何確定罰款數額?
本案涉及3根暗管,其中兩根管道正在排放污水,且建成的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案人員認為,暗管的數量可以作為自由裁量的依據,但不應對每根暗管分別實施處罰,故本案對私設暗管的偷排行為施以頂格罰款10萬元。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既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問題,又存在超標排污情況,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可認定的超標期限,辦案人員對上馬垃圾填埋場按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5倍處罰,共計罰款41.86萬元。
最終,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對上述兩項處罰金額合并,處以罰款51.86萬元。
■記者追問
拆除暗管整改到位
打擊公共設施建設和運營中的違法行為
本報訊近日,記者在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看到,垃圾場大部分區域已經覆蓋了防滲透膜,原先的排污暗管已經拆除,污水處理廠恢復了正常運行。垃圾滲濾液全部匯入收集池內,經處理后呈現較清澈的狀態,旁邊的工作記錄板上也不停更新著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狀況。
湘潭縣城管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馬垃圾填埋場已繳納了全部罰款,整改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我們將在之后的工作當中加強監管,確保環境安全。”
環境執法無死角,就要做到違法必究。據了解,今年以來,各級環保部門在嚴查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醫院學校的公共污染防治設施、工業園集中污水處理廠的打擊力度。
“只要存在違法排污行為,就是環保部門的查處對象,都應依法受到懲處。”有關負責人說,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也一定要堅守法律底線,敢于碰硬,不屈從于壓力,敢于執法。
記者從湖南省環保廳監察局了解到,在本案中,省環保廳獲得違法排污舉報線索后,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深入摸排發現疑似暗管,調遣挖掘機并連夜蹲守,最終挖出了暗管。
環境執法人員調閱了湘潭縣政府相關會議紀要、縣財政部門年度預算、人力資源單位勞務派遣合同等資料,將垃圾場的主要負責人核實準確。
為查清滲濾液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工作人員調閱了電力部門繳費單據、各動力設施功率及運行時間等資料。為了解垃圾滲濾液對地下水的污染情況,環保部門還邀請了勘探單位,挖觀測井,并對周邊水井進行采樣監測。為查明暗管走向,執法人員調閱了設計圖紙、監理報告;為核實垃圾場實際排污量,調閱了氣象局的水文資料和環評單位的環評報告。
據統計,本案中,環境執法調查組共制作相關文書30余份,收集書證40余份,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為嚴格執法、公正判罰打下了堅實基礎。
劉立平文萍歐中浩
■專家建議
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應進行監測檢查
本報訊生活垃圾填埋場是集中消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場地,其產生的含有高濃度污染物的垃圾滲濾液對地下水及周邊環境均存在著較大的污染風險。北京市政協委員、石景山區衛生局副局長李鳳芹建議,應在全市范圍內對垃圾填埋場地下水進行監測檢查。
李鳳芹介紹,目前北京市66%的正規垃圾填埋場和98%以上的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質量需要加強監管,有19處正規垃圾填埋場中的監測井布設不科學。
李鳳芹建議,應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針對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的監測檢查。包括地下水監測設施檢查,看其是否設有專用的地下水監測井,監測井數量、位置是否科學合理,監測井設置的取水水位是否在目標含水層等。
同時,開展地下水監測數據收集上報情況檢查,主要包括檢測指標和頻次是否規范合理,是否按時上報監測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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