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推動上海市環保“十三五”規劃全面實施、完善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加強環境執法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條例》增加了“綠色發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兩章,條文數量由原來的60條增加到91條。《條例》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一是體現綠色發展,突出源頭防治,以改變生產和生活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二是體現社會共治,推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環境保護,包括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三是突出嚴格執法,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實現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
突出源頭預防和污染治理,強化督政,保障有關措施落地
上海環保“十三五”規劃突出環境質量改善和綠色發展兩條主線,明確了“十三五”期間上海市要完成的環保約束性指標和具體任務。到2020年,要求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空間規模、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升,PM2.5年均濃度達到4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生態用地面積達到3500平方公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1.25億噸標準煤以下,煤炭消費總量持續下降。
為此,《條例》從立法上突出源頭預防,強化污染治理。重點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舉措,強化督政,保障有關措施落地。
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推行綠色交通,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強化機動車船管理,加強揚塵控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強化水源地保護,在太浦河水源地實施危險化學品禁運,禁止工業廢水外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防控機制,強化風險防范和修復責任,嚴控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
《條例》優化了環境管理制度,將近年來環境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用法規加以固化。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重點抓好前端的環評制度和后端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同時,對重要管理制度進行細化完善,在環評領域實施審批和備案分類管理,在總量控制上建立先進逼后進機制,對達不到行業平均排放水平的單位,優先考慮削減其排放總量指標。將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施動態管理,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是執法、收費的管理依據。
此外,《條例》還創新了環境治理機制,重視運用多種手段推動環境治理。明確環保部門可以與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加快推進環保重點工作。明確委托第三方治理不免除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把環境風險責任社會化。
明確污染損害賠償制度,造成環境損害或者生態破壞的,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強化排污單位信息公開,明確排污單位要在全市統一的污染源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排污信息,實現一網查詢,方便公眾監督。
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強化環境信用管理
《條例》在《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對保障執法做了進一步規定,主要包括4個方面。
明確最嚴格的法律責任。《條例》提高了罰款金額,擴大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雙罰的范圍,涉及建設項目、大氣、水、固廢及輻射領域的違法行為均可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此外,對大部分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均規定了停產整治措施。
加大經濟制裁力度。《條例》規定,對列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的企業及嚴重違法排污企業,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加大違法企業運營成本,倒逼企業主動治理污染。
增加執法保障手段。《條例》明確了執法人員的查封、扣押權,要求供電企業對拒不停產、停業的嚴重違法企業停止供電,規定了房東配合執法檢查的義務,提高執法效率。
強化環境信用管理。環境信用管理是簡政放權后,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條例》明確推進企業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建立獎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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