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一理“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那錯綜復雜的關系
“垃圾分類”可以代替“垃圾焚燒”、“垃圾焚燒”遏制了“垃圾分類”……經常聽到的類似的聲音,“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的關系真的是這樣嗎?
生活垃圾“分類”和“焚燒發電”是生活垃圾處置的兩個方面。“垃圾分類”揭示的是其中一部分具備“資源屬性”的垃圾所具備的循環再利用價值;“垃圾焚燒發電”揭示的是大部分無用垃圾通過貢獻其熱值轉換成電能后的“能源價值和剩余價值”。當前我國環保維權運動盛行,一些反對垃圾焚燒的人士認為:垃圾分類可以替代垃圾焚燒,搞垃圾分類就不用建垃圾焚燒廠,搞垃圾焚燒就是否認垃圾分類。如何認識兩者之間的關系,影響到垃圾處理行業的發展方向,事關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是國外發達國家集70年的生產運行技術和經驗而發展出的、能夠使生活垃圾“變廢為能源”的、能夠解決居民生活垃圾無處堆放、垃圾圍城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們在實際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發現,百姓總是有著這樣的質疑:“中國連垃圾分類都做不好,怎么能做好垃圾焚燒發電?”——這種質疑暗含了這樣一種思想:垃圾分類是垃圾焚燒發電的必要條件,“分類”做不好,就不要搞焚燒發電,否則就是污染環境。事實果真如此嗎?
“垃圾分類”的本質及第一層利用價值
“垃圾分類”的本質到底是什么?我們可以把時間追溯到世界上沒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技術”時期加以研究:每一個人在日常生活過程中總是伴隨著或多或少的丟棄物產生量,當一個人拋棄這些廢物后,另一個人卻從中發現了其中還有一些有用的物品,又給撿了回來為已所用----這種自然而然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原始概念的“垃圾分類”。后來隨著地球上人口數量的膨脹,各地產生的生活垃圾越來越多,相應地,垃圾中能夠進行重復利用的物品也越來越多,甚至許多企業發現:從生活垃圾中回收這些有用的物品,比自己直接購買原材料的成本更加便宜,經加工處理后這些物品又能變成相應的產品回轉到人們的生活需求之中并為自己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而國家和社會從這種行為中同時發現:廢物的回收再利用過程,實際上是在減緩了地球上有限資源的過度消耗,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種良好實踐和行為模式,例如:
(1)人們丟棄的紙張,經回收處理后又能生產出新的紙張,每回收一噸紙,相當于減少了約3.5噸的木材原料消耗量,這個消耗量等于避免砍伐了至少4顆生長期為20年的樹木;
(2)每回收一噸的易拉罐金屬,相當于避免開采30-50噸的礦產資源;
(3)回收塑料制品可以減緩人類對于一次能源石油的過度開采;
(4)回收玻璃制品可以減緩人類對于石英礦的過度開采;
(5)回收核桃殼、椰殼可以制作成性能優良的活性炭……。
基于此,各國政府紛紛提倡:生活垃圾的處置,首先要專注于“回收利用”,發達國家為此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機制、獎罰手段等等,從而促進了“垃圾分類”的推行和發展。所以,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垃圾分類”的本質目的是:把能夠重復利用的物品分選出來,經過回收處理后優先進行循環再利用,避免地球上有限資源的過度開采和浪費----這個本質同時揭示出:人類產生的生活垃圾,雖然是作為廢棄物而被丟棄,但通過垃圾分類與回收,卻可以還原生活垃圾的一部分“資源屬性和資源價值”。
可見:正是基于生活垃圾中的一部分物品具備上述描述的“資源屬性”,所以,在世界上沒有垃圾焚燒發電技術之前,“垃圾分類”也是人們首要提倡并大力推行的做法。
分類后剩余垃圾的第二層利用價值
作為生活垃圾,當可利用物品被回收后,無論其回收的多么徹底,總是剩余大部分的、無法再利用的廢棄物,其比例大概占據總量的50-80%,這些廢棄物又如何處置?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填埋,這也是截止到目前為止大多數不發達國家的傳統做法。人們同時發現:填埋方式首先需要持續不斷地占據一塊又一塊的土地(垃圾與人類在爭奪有限的土地資源),而且露天填埋所產生污染環境的弊端卻越來越多地呈現在人們面前:方圓幾公里臭氣熏天、蚊蝿滋生、鼠害成災、傳播疾病、填埋場周圍數百畝土地無法耕種、垃圾滲瀝液滲入地下水中致使方圓五公里范圍內的氨氮含量、有機物含量、大腸桿菌含量、部分重金屬含量等等越來越高……
上述填埋法所引發的環境災難和生態災難令人怵目驚心——難道這是人類為自身產生的生活垃圾所必須付出的代價?難道生活垃圾通過“分類回用”后所提煉出的“資源屬性”以后,剩余的垃圾就再沒有資源屬性和資源利用價值了嗎?
垃圾焚燒發電技術由此而生:垃圾通過焚燒能夠產生熱能,這些熱能又轉換成機械能后進而在磁場中做功,最終能夠給人類帶來了電能。實際數據表明:每焚燒一噸生活垃圾,大概可以產生300度以上的電能。----這項技術在國外發達國家通過70余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成了各個發達國家處置生活垃圾的主要手段和方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垃圾經分類回收利用后,剩余的、看似沒有任何利用價值的垃圾,通過焚燒發電的方式,進而挖掘出了生活垃圾的第二層意義“能源屬性”。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后的第三層利用價值
生活垃圾通過焚燒發電后,勢必產生一些焚燒后殘余物----焚燒殘渣,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人們發現:殘渣中首先可以提煉出一部分金屬用于回收利用,而剩余的殘渣卻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工藝全部用于制作水泥添加物、鋪路基材和制磚基材----通過這種方式的回收利用,仍然可以減少人們對于傳統水泥加工、鋪路和制磚所用原材料石灰礦、石油、粘土礦產的過度開采(水泥來源于石灰礦,鋪路瀝青來源于石油,粘土磚來源于粘土礦)。由此挖掘出生活垃圾的第三層價值,這層價值在本質上等同于第一層“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資源價值”,為了區分,我們暫且定義為“剩余價值”。
生活垃圾的無用價值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過程中,會產生一定量的煙氣,這些煙氣中有一部分鹵化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質是通過化學中和反應和還原反應后轉變成了無害物質;另一部分例如飛灰、重金屬等物質,是通過物理吸收法和截留法將其進行收集,這部分收集到的物質叫飛灰,針對飛灰,大部分國家不做回收利用處理,而是將其固化后、達到防滲漏技術標準后,進行安全填埋----可以說,只有這部分飛灰才是生活垃圾真正無用的部分,這也是人類日常生活產生垃圾所必須付出的代價,所幸這部分飛灰僅占垃圾產生總量的5%左右,填埋占地面積大大縮小,而且由于經過了固化防滲處理,填埋后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結論
從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生活垃圾的合理化處置,其實是一項系統工程,無論是“垃圾分類”也好,還是“焚燒發電”也好,僅僅是“生活垃圾合理化處置過程”的兩個環節、兩種協同作用的手段。通過這兩種手段的處置,我們可以利用生活垃圾95%的總量挖掘出其中的“資源價值、能源價值和剩余價值”。
結論:“垃圾分類”和“垃圾焚燒發電”實質上是“合理處置生活垃圾的兩種手段”。“分類”首先提煉出了垃圾的“資源價值”;“焚燒發電”進而提煉出了垃圾的“能源價值和剩余價值”,二者的關系是互補關系,但不能說成“垃圾分類”是“垃圾焚燒發電”的必要條件,也不能把“垃圾分類”看成是“焚燒發電”的替代方式;更不能把“垃圾分類”說成是解決“垃圾圍城”的有效方式;最多可以說“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合理處置”的前提條件或是充分條件。
那么,如果“垃圾分類”做不好,會有什么后果?
(1)“垃圾分類”做不好,最多是掩埋掉了生活垃圾的“資源價值”和循環利用價值,造成了地球上有限資源的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但并不等于說“垃圾分類做不好,就不能進行焚燒發電”。
(2)“垃圾分類”針對“垃圾焚燒發電”影響而言,既有有利方面,也有不利方面。有利方面是:把一部分不能用于焚燒的、或是熱值貢獻不大的物品(金屬、玻璃等)提前做了分離,不利方面是:把熱值貢獻較大、發電潛力較大的一部分物品(紙類等)也提前做了分離----由此可以看出,“垃圾分類”做不好,最多是增大了“垃圾焚燒發電”的工藝處理負擔(例如,所有垃圾進入電廠后,如果金屬、玻璃等不可燃物品過多,電廠在焚燒前會提前進行分離);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電廠的電能產生量(紙類、椰殼等的熱值貢獻)。
所以,“垃圾分類”如果做不好,最多的后果是處置生活垃圾沒有達到最合理的、最佳化的、源頭減量的效果;而針對“垃圾焚燒發電”本身而言,其影響是比較有限的。
倡議
盡管“垃圾分類”針對“垃圾焚燒發電”的影響有限,但我們仍然提倡生活垃圾要做好“垃圾分類”,以優先實現其“資源屬性”的循環利用價值;只有經過分類提煉后實在無用的生活垃圾,再進行“焚燒發電”處理----這樣做才是一種低耗能的、資源利用合理化、充分化的最佳方式。需要說明的是:“垃圾分類”并不僅僅在于政府和社會的提倡和鼓勵,更多在于每一位公民的自覺和主動。所幸的是:在中國,盡管“垃圾分類”做的不盡人意,但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國內各地存在著長期穩定的兩股“撿垃圾隊伍”,一股在生活小區、村莊、街道等垃圾堆放處翻撿垃圾;一股在露天垃圾填埋場翻撿垃圾。這種自發形成的撿垃圾隊伍,不僅完成了垃圾分類80%以上的目標(深圳市針對生活垃圾熱值檢測數據表明:盡管最近30年深圳的經濟水平和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發展較快,但其生活垃圾的熱值卻與30年前相差無幾,這與國外的經驗相悖。分析表明:中國存在的長期穩定的撿垃圾隊伍已經使“垃圾分類”做的比較徹底),而且也在完成了生活垃圾的“資源利用價值”:出售給回收商進行二次加工后,優先利用了一部分生活垃圾的“循環使用功能”,避免了地球上有限資源的過快消耗,從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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