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污水處理之路該怎么走?
由于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排放標準,造成地方確定工藝和建設標準困難等問題。對工程的設計、施工、評價、驗收也缺乏統一技術標準規范。
標準制定需重點考慮標準適用范圍、標準的分級、控制性指標的類別與限值確定問題。
標準實施可能存在的問題:監管能力薄弱,監管困難;運維資金無保障。
一、標準制定的必要性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內容,也是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沖廁所在農戶開始普及,洗滌用水增加,農村地區的生活用水量和集中供水率逐年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2015年我國農村人口7.97億,按照人均日生活用水量83升,排放系數0.8估算,全年累計需處理農村生活污水193億立方米,占全國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31%。
從處理率上看,2015年末,城市污水處理率為91.9%,污水處理總量達428.8億立方米。縣城污水處理率為85.22%,全年污水處理總量達78.9億立方米。行政村污水處理率為11.4%,大量農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排出,已成為農村、湖泊和河流富營養化等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與城市相比,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具有以下特征:由于農村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經費不多;配套基礎設施較差,沒有相應的檢測設施和監測人員;單個污水處理設施規模較小,但設施數量巨大,運行和監管難度較大。
由于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排放標準,造成地方確定工藝和建設標準困難等問題。對工程的設計、施工、評價、驗收也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標準,導致成本高、無法正常運行等問題。
水污染排放標準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環境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水污染排放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均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標和限值數據。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意義重大。
二、標準制定的總體思路
北京、山西、寧夏、河北以及浙江等地發布了村鎮和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如,寧夏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64/T700-2011);浙江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河北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15);山西地方標準:《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
地方標準的制訂總體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主要有兩種思路:一是按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分類分級,高功能嚴要求,如北京、山西、寧夏;二是按污水處理模式和規模分級,集中處理高要求,分散處理低要求,如江蘇、河北、福建。
1、已頒布標準回顧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主要是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分級。相對已經制定的地方標準,它的指標比較多,標準也比較高(見表1)。
表1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日均值)
行業信息一網打盡--VOCs行業新聚點北極星VOCs在線網站重磅來襲!
北京《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
北京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站執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Ⅱ類、Ⅲ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B排放限值。相比之下,北京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高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也高于其他地方的農村污水排放標準。
表2北京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站排入地表水體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河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15)
我們僅以COD作為參考比較,河北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標準一樣,僅三級標準降低。該標準依據農村的經濟狀況、基礎設施、自然環境條件,把農村劃分為發達型、較發達型以及欠發達型三種農村類型,并執行相應的水質指標:①排入國家、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或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景觀用水和一般用水等用途,以及不能匯入地表水系,執行一級A標準;②對于發達、較發達型農村,當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Ⅱ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準;③對于欠發達農村,當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Ⅱ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④當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Ⅲ、Ⅳ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三級標準。
寧夏《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64/T700-2011)
寧夏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總體來講有所降低,但控制指標基本上還是和城鎮的一樣。該標準將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三級:①一級標準為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②二級標準為直接排放及回用為雜用水;③三級標準為直接回用于農田灌溉。其他回用執行相關標準: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按GB11607執行;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執行。經由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排放的,按GB18918執行。
《山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3)
山西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也降低了,但是與寧夏相比,控制指標有所減少。該標準結合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狀況,規定農村地區設計規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分別對應于不同的排放水體類別:①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時,執行一級標準;②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農業灌溉水體,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時,執行三級標準;④出水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時,按照相應標準執行。
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
浙江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最簡單的,只有7個指標,指標量顯著減少,沒有BOD、TN、LAS、色度這些指標,COD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標準一樣,但是沒有考慮到污水回用。標準規定:①現有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設計標準執行相關限值要求,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②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3規定;③位于重要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等水環境功能重要地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地區的建設設施執行一級標準;位于其他地區的執行二級標準;④執行一級標準的地域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表3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日均值)
2、標準制定原則
(1)以人為本,生態優先
從農村實際出發,不黑不臭;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重要水系源頭、重點流域、重要湖庫集水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平原河網等水環境功能重要、水環境脆弱、環境敏感地區的環境要求標準要從嚴,設立較高的標準。位于其他地區的新建設施執行其他級別標準。
(2)鼓勵資源就地轉化,實現循環利用
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鼓勵資源回用,資源回用應達到農灌、漁業、再生水回用(沖廁)、地下水回灌等相關標準。用于農田回灌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用于漁業養殖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用于沖廁的,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用于地下水回灌的,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質》(GB/T19772-2005)標準。
(3)技術經濟可行性
標準制訂要體現客觀性和前瞻性,標準值以當前的國內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為依托,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4)與相關標準配套銜接
標準制定要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質》(GB/T19772-2005)等相關標準配套銜接。
3、標準制定需重點考慮問題
(1)標準適用范圍
標準適用于家庭作坊污水、小規模農副產品加工;分散式畜禽養殖污水;農家樂生活污水。規模問題可參考德國(見表4)。
表4德國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
(2)標準的分級
根據排放去向分為三級:一級供生態優先——重要水系源頭、重要湖庫集水區等水環境功能重要地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地區;二級供直接排放——農村河溝(一級以外其他地方);三級供直接資源化回用(不考慮氮和磷)。
(3)控制性指標的考慮
①控制指標的類別確定
控制指標選取總體原則:不宜過多。一是要重點考慮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關鍵問題(富營養化)和導致污染的關鍵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慮污染物總量減排等環保管理需求(CODCr、氨氮);三是考慮農村地區目前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水平,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技術力量普遍薄弱,不具備一些污染物的檢測能力,較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控制因子宜適當精簡。
控制指標優先推薦:pH、CODCr、動植物油(僅針對含農家樂廢水的設施)、SS、氨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
②控制指標的限值確定
限值確定的關鍵因素是達標的經濟成本。需要充分考慮已發布地方標準實際執行情況。
(4)標準實施的監管
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監管,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省級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的,可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標準實施可能存在問題
1、監管能力薄弱,監管困難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鄉鎮一級已有3萬余個,行政村近60萬個。多數縣市級環保部門工作力量薄弱,絕大多數鄉鎮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和編制,缺乏對治理設施運維管理的專業隊伍,環境監管存在困難。
2、運維資金無保障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體制尚未建立,行政村自籌經費和對個人收取污水處理費難度大。
后面附幾張小編近期去過的天津和四川農村污水處理考察圖片
天津市武清區美麗鄉村一號工程
四川省眉山市分散污水試點項目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