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域外經驗
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翻譯出版的綠色保險叢書《環境風險與保險——保險在環境相關風險管理中作用的比較分析》和《保險與環境風險管理》,填補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譯著的空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更多的參考與借鑒。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為舶來品,是利用市場機制化解環境風險并對第三者予以救助的重要政策手段,能夠為環境損害提供社會化的財務保障,解決責任方無力履行債務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以政策試點方式在部分地方推行,初見成效,但也存在諸多問題。國際上,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方式不盡相同。根據各國的環境責任制度、經濟發展對于企業承擔強制財務擔保責任的容許程度、環境監管部門的地位與職能等因素不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方式也有差別。但即便如此,國外發達國家相關實踐經驗,于我國仍然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源于美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以美國為代表,環境侵權責任制度迅猛發展,這導致很多公眾責任保單的承保人要為特別嚴格的污染責任風險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1973年,美國的公眾責任保單不再保障投保人故意行為導致的污染責任,只承保突發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責任。這一除外被稱為“有條件除外”。后來,由于法院頻繁地對突發和意外進行解釋,導致人們對突發和意外的認識模糊胡亂,人們從不同角度理解,往往是各執一詞,保險行業也因此不愿意再承保突發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1986年,保險人對其保單術語進行嚴格限定,將所有的污染損失都排除在公眾責任險之外,這一除外被稱為“絕對除外”。
在美國的影響下,其他國家也開始推出污染除外條款。20世紀70年代末期,意大利按照國家保險協會的建議將所有污染風險都排除在企業的公共責任保單之外。1993年起,法國公眾責任保險合同中不再系統地闡述污染風險相關的內容。類似地,比利時和西班牙也對索賠型保單進行了限制。20世紀90年代早期,英國保險協會(ABI)出版了推薦的污染除外條款。這一污染責任除外的過程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留出了市場份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運而生。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與制度的研究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03年發布研究報告《環境風險與保險——保險在環境相關風險管理中作用的比較分析》,分析了美國、德國、意大利以及其他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提出了政府在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進行規范時需要注意的若干關鍵問題,主要包括可保性問題、事實與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問題、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與信息不對稱問題、財務擔保的多種方式、不同類型的環境損害是否可以通過保險機制解決的問題、監管替代問題等。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中還分析了OECD國家環境責任制度的主要發展趨勢,以及一個有效監管框架應當具備的特征。此外,還分析了政府與私營部門合作的關鍵作用,以及資本市場中新型金融工具(如巨災債券或氣候衍生性金融產品)的發展,為應對自然災害導致的巨大損失提供資金與經濟保障的作用。毫無疑問,這些前沿和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對于其他國家都具有參考價值。
綠色保險譯叢的另一本書是由保羅·K.弗里曼與霍華德·昆路德合著的《保險與環境風險管理》,這本書詳細分析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可保性與可銷性,提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有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關聯風險以及風險定價方法等。作者認為保險在處理當今社會面臨的重大懸而未決問題——如何補償環境暴露風險,將發揮顯著作用。
在我國,隨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日益深入,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層出不窮,但是在其基本概念、保險模式、保險產品的類型、保險責任范圍在公法與私法性質上的分野、保險責任除外的基本原則等問題上并未形成有成效的討論框架,在一些基本法律問題上并未達成共識。甚至于,有些研究對于國外經驗的解讀,亦存在較為明顯的誤讀。
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向何處發展?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改革問題已經提上日程。當此之時,深入研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國際經驗,特別是準確解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目標、局限性,了解國外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障礙、實施成效等,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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