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廠偽造數據以清水代替采樣
4月11日,環保部通報了“鄭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案”和“青島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適用行政拘留移送案”兩起典型案例。
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從清水桶中取水樣
2016年1月25日,鄭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鄭州頂津食品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污水處理站總排口中放置有一個藍色清水桶,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直接從該清水桶中取水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路恢復正常。2016年2月17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了復查,清水桶已拆除,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2016年3月18日,鄭州市環境保護局針對鄭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行為作出了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于3月21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單位。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2016年5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馬寨分局對直接責任人張某下達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環保部表示,按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目的是隨時掌握企業的排污狀況,防止超標、偷排現象發生。因此《環境保護法》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要求實施行政拘留。在執法實踐中,在環保執法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在線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加強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超標排污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故意違法行為。
青島正大夜間偷排污水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正大有限公司進行夜查,發現廠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質渾濁,查看移動執法在線監測平臺,數據顯示該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為零。執法人員由此懷疑該公司夜間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環保局監測人員當即現場采取水樣,執法人員進入該公司污水處理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內規范化排污口沒有污水排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詳細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廢水從污水處理中間工序SBR池的檢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經監測,該公司外排廢水總氮濃度為126㎎/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50㎎/L、氨氮濃度為83.8㎎/L,均超過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的規定標準。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環境監管的方式排污,在《環境保護法》中屬于零容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墨市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492060元,并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目前,該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違法行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執行完畢,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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