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倉分類指導養殖污染治理
日前,太倉市“263”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太倉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意見》,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開展分類指導,要求2017年,依法完成新劃定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關閉或搬遷;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率達到60%,其中生豬、奶牛養殖污染治理項目要求全部完成。到2017年、2020年,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分別達到94%、98%。
大規模養殖場必須達標排放。根據創建江蘇省畜禽健康養殖示范場技術要求,完善場內污染物處理硬件設施,實行糞污干濕分離,固廢無害處理后還田利用或者商品化。廢水配套沼氣工程處理,沼渣和沼液資源化利用,或廢水與沼液處理后達標排放。
中小規模養殖場糞污集中還田。養殖場(戶)已配套農田或與周邊農田協議消納糞污的,建設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田間調節池,糞污就地還田處理。無配備農田養殖場建設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糞污暫存設施,固廢無害處理后還田利用,養殖污水集中存儲,定期還田利用。養殖場(戶)自行建設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能存貯30天的戶用儲存池。屬地鎮政府投資建設田間調節池,建成后實施編號管理,落實監管責任主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經紀人配置糞污運輸車輛、噴泵等設施,負責糞污的運輸、預處理和還田。定期將糞污收集輸送至田頭調節池,適時資源化利用。糞污水還田量不得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的養分量;糞污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市場化運行,養殖戶和種植戶主要承擔相關運行費用。
中小規模養殖場還可委托第三方處理。一是委托已具備污水處理能力及對外接收條件的規模養殖場或污水處理企業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理,處理費用由雙方商定;二是廢水經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企業與相關管理機構對接,納入市政污水管道處理。各地在治理過程中認為有其他模式可以達到治理標準,且符合地方需要的,需報太倉市“263”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專家論證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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