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海南沿海將推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記者從海南海事局12月2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獲悉,自明年1月1日起,將在海南沿海推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海南沿海將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區內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燃油的船舶,將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2018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并頒布了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中國沿海、長江干線和西江干線實施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該方案還單獨劃定了海南島周邊水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將在原有的基礎上,實施比其它沿海水域更加嚴格的船舶排放控制標準。
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其他內河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國家鼓勵中國航運企業和經營人船舶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時使用岸電。
海南海事局將強化與海南省交通運輸廳的溝通協調,落實好《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建立聯合監管機制,保障合規船用低硫燃油供應,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為保證《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順利實施,海南海事局將在執法裝備、人員培訓等執法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加強對船舶使用符合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的監管,加大對船用燃油的抽檢頻率,加大為基層執法隊伍配備燃油快速檢測裝置的力度,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岸電等替代措施。
對于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船舶,海南海事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船舶油料供受單位未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的;船舶油料供受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海南海事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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