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口傾倒垃圾案”一審宣判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日前對“長江口傾倒垃圾案”進行一審宣判,案涉污染環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
3名主犯倪某、周某、張某分別獲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四年三個月,并處一百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環境罪的從犯,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五萬元至六萬元罰金不等。
2016年8~12月,浙江省桐鄉市天順垃圾清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員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張某、洪某等人無生活垃圾處置資質、部分垃圾未正規處置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合法處置成本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上述個人處置,對垃圾處置方式及結果不監管,最終導致26船(共計20088.89噸)生活垃圾被直接拋入長江南通段、太倉段,65船(共計22832.83噸)生活垃圾被運至浙江湖州、安徽當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后果。
2016年12月19日,江蘇省太倉市啟動供水突發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致使該市集中式飲水水源第二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48小時45分、第三水廠長江取水口取水中斷55小時。
事發后,太倉市政府、上海崇明區政府等部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相關垃圾進行應急處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拋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打撈或挖掘、清運、處置案涉垃圾及環境修復等費用),金額以千萬元計。
常熟市人民法院認為,向長江中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給當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且嚴重破壞了長江的生態環境,于法不容。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參與、實施了長江中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數量成千上萬噸不等,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從時間上來看,本案被告人將案涉垃圾拋入長江與太倉市第二水廠、第三水廠取水中斷有一定因果關系,屬于法律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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