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生態補償出現“馬太效應”
應對生態補償金的上繳、分配使用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規范,合理確定分攤比重,確保分攤比例與每一級政府掌握的治污資源、具備的治污能力、承擔的環保職責、財政承受能力等相匹配,從而更加有效地發揮生態補償金在傳導環保壓力、壓實環保責任中的作用。
◆孫貴東
近年來,很多地方在探索生態補償金制度,這一倒逼機制的落實有效調動了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進一步壓實了生態環保責任,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從當前大多數地方的實施情況來看,主要堅持“獎優罰劣”的原則,即對生態環境質量好或者改善幅度大的地方通過發放生態補償金的方式進行獎勵,相反則要上繳生態補償金。這無疑可以督促各地不斷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確保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在落實過程中,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馬太效應”,即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現象。
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一些欠發達地區的污染行業相對較多,財政狀況也較差,導致生態環保治理任務重、治理資金不足。如果再上繳生態補償金,會進一步加大其污染治理壓力。為更好地發揮生態補償金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其負面效應,筆者認為,除了要體現“獎優罰劣”外,還要妥善處理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根據具體實際合理確定獎罰資金數額。從本質上講,生態補償金制度是調動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性的一種手段,無論獎罰都不是最終目的。過分強調獎與罰的資金數額,容易挫傷環境基礎較差、改善難度較大地方的積極性。可能導致跑得好、跑得快的馬兒吃的草越來越多,而落后的馬兒一點草也吃不到,甚至還要往外“吐草”。因此,在確定生態補償金數額時,要充分考慮地方的生態環境現狀、污染防治面臨的問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二要積極探索建立既獎勵“優等生”,也獎勵勤奮“進步生”的生態補償制度。據了解,當前部分地方采取的生態補償金制度,要求達不到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就要上繳生態補償金的方式。這會導致一些歷史問題較多、治理任務較重的地方,雖然治理力度比較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短時間內難以達到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及要求,就要經常性地上繳生態補償金。類似情況往往會影響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筆者建議,應探索研究建立既獎“優”又獎“進步改善”的生態補償金制度,最大限度將全員積極性、主動性調動起來。尤其要想方設法幫助環境質量差、進步改善不明顯的地方,不能僅用上繳生態補償金來給其施壓,還要善于通過加強指導,幫助其解決問題。
三要避免生態補償金層層分解。由于財政沒有專項資金或預算,為了能及時上繳生態補償金,一些地方難免會將所要上繳的生態補償金分攤給下級。類似“有難同當”的落實模式,固然可以層層傳導環保壓力,但也容易造成壓力、責任等被“化整為零”或治污責任沒有落實到真正該負責的主體身上。
筆者建議,應對生態補償金的上繳、分配使用等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規范,合理確定分攤比重,確保分攤比例與每一級政府掌握的治污資源、具備的治污能力、承擔的環保職責、財政承受能力等相匹配,從而更加有效地發揮生態補償金在傳導環保壓力、壓實環保責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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