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簽訂首份損害賠償協議
為深圳市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簽訂現場。 本報記者劉晶攝
◆本報記者劉晶 實習記者李菁
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與深圳信隆健康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公司)近日簽訂深圳市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這意味著,今后受處罰的企業還需要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深圳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果。
違法排污行為致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近千萬
2018年4月,環境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信隆公司存在嚴重違法排污行為。經查,這家公司前三CP課車間(電鍍車間)和前三部AN課車間(陽極氧化車間)中間過道下埋藏的雨水管道周邊土壤有淡黃色廢水滲出,廢水中含有總鉻及六價鉻等污染物,濃度分別為2060mg/L、2010mg/L。
此外,信隆公司負責人承認,因長時間未對這一車間的防腐層進行維護和更新,防腐層老化失效導致長時間高濃度電鍍液滲入地面。同時,在日常生產過程中也出現過因設備故障維修不當而導致高濃度電鍍液從管、槽中滲入地面的現象。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對這家公司違法行為組織開展了初步調查和鑒定評估。經鑒定,這家公司對流域地表水、區域土壤和地下水均造成了污染,受污染的土壤土方總量為8754.48立方米,受污染的地下水總量為121.63立方米。由于地表水污染相關證據鏈缺失,無法準確界定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范圍。根據市場價值法核算,此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損失在935萬元以上。
多方探討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困局的重要途徑。”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巡視員王偉雄說。據介紹,此案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來首例案件。為進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人民檢察院駐點檢察官、專業律師團隊等共同對信隆公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經研究,專家組認為,信隆公司違法排污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追責情形,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追究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隨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與信隆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雙方就修復此案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及有關費用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據介紹,信隆公司同意采取治理修復途徑修復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并表示將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采取治理修復途徑修復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按照協議內容在協議簽訂后15個日內,按要求支付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政策咨詢服務、勘探采樣、評估鑒定等費用。同時,加強對企業內各類排水管道的排查和整改,確保工業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均得到有效收集和分類排放,排放口設置符合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
“我們將投入近兩千萬元的資金對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最快在一年內完成修復工作。”信隆公司總經理廖學湖向記者說道。
加強交流推動司法與技術保障真正落地
目前,深圳市正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銜接機制,于去年與深圳市檢察院簽訂《關于在環境公益訴訟工作中加強協作的工作方案》,建立駐點檢察官和特邀檢察官助理交流工作機制。
駐點檢察官深度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及時進行工作監督、指導,并全程參與指導“信隆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檢察機關與環保部門共同討論、共同商議,共同建立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保障。
深圳市環科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深圳市大鵬新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廣東華測司法鑒定中心等3家機構是全省第一批獲得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正式簽署,進一步推進了這3家機構完善技術保障。
下一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嚴格督促信隆公司履行賠償協議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加快受損生態環境修復進程,形成良好的示范效應。同時,將積極推動建立相關機制,抓好案件辦理,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在深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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