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更新時間:2020-12-28 10:01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 霍曉 辛培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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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近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條例》包括總則、空間管控、生態恢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社會行動、法律責任和附則八個部分八十六條。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涉及生態環境的重大政策措施,應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落實各類主體責任,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條例》要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確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督促和引導村(居)民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派出機構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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