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自由貿易試驗區生態環境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系列解讀③
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住建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門發布《關于加強自由貿易試驗區生態環境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指導意見》,就是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自貿試驗區生態環境保護,倒逼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明確,加強綠色貿易是推動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抓手,也充分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對發展綠色貿易的引領作用。
推進綠色貿易是《指導意見》的核心要求
《指導意見》全文共包含7個部分25條內容。除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外,主要圍繞建設高質量發展引領區、低碳發展先行區、生態環境安全區、制度創新示范區、國際環境合作樣板區5個領域,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重點領域綠色轉型、生態環境保護、深化制度改革以及對標國際5個方面對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提出明確要求。深入推進綠色貿易作為“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建設高質量發展引領區”內容之一單獨列出,明確要求推動貿易綠色化。同時,在“推動構建綠色供應鏈”“支撐服務國家區域發展重大戰略”等任務和要求中明確的環境標志認證、碳排放權交易等內容,也都涉及綠色貿易相關內容。
不僅如此,在“加快重點領域綠色轉型,打造低碳試點先行區”中的碳市場建設,在“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制度創新示范區”中的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環境技術研發中心,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構建生態環境安全區”中的加快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以及在“全面對標接軌,樹立環境國際合作樣板區”中的對標國際環境與貿易規則及實踐等任務和要求中都涉及大量綠色貿易相關內容。可以說,綠色貿易不僅作為一項任務列入《指導意見》,還貫穿《指導意見》的方方面面。
我國自貿試驗區在推進綠色貿易發展方面做了許多積極有益的探索
首先,自貿試驗區很早就明確提出發展綠色貿易。自貿試驗區實施方案是我國較早提出發展綠色貿易的國家級政策文件。例如,201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明確提出“鼓勵開展綠色貿易”。另外,《商務部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商資發﹝2015﹞313號)也提出“鼓勵開展綠色貿易”。可見綠色貿易從我國自貿試驗區“初創”階段就深入根植,并隨著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而不斷推進。
其次,所有自貿試驗區都有發展綠色貿易的計劃和目標。我國自貿試驗區實施方案都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和目標。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試驗田,相關措施對自貿試驗區貿易發展提出了綠色目標和要求。在現有21個自貿試驗區實施方案中全部包含綠色貿易相關內容,涉及生態環境的條款有90多條。其中最多的為服務地方高質量發展類,如“綠色供應鏈”“ 碳排放期貨交易”等共40多條。防范環境風險類,如“開發利用須遵守生態環境要求”“生態環境風險防范”等共20多條。創新環境政策類,如“出口產品低碳認證”“責任報告制度和責任追溯制度”等共20多條。
第三,大部分自貿試驗區通過立法來確保發展綠色貿易。在21個自貿試驗區中,除新設立的北京、湖南、安徽自貿試驗區尚未發布相關條例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正在征求意見外,其余17個自貿試驗區均已發布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均設置了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條款來確保自貿試驗區貿易綠色發展。條例對實施方案的內容進一步細化和拓展,確保了可實施和可執行。例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明確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負有環境保護的職責;《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提出“支持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產品清單制度,鼓勵開展綠色貿易。”
第四,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發展綠色貿易具體實踐。在實踐過程中,通過強化規劃統籌推進生態環保工作、落實環境“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創新管理模式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水平、以考核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地等手段,推進自貿試驗區貿易綠色發展。比如,山東積極推進簡化審批程序,強化過程監管;云南推進先建后驗、聯勘聯審制度等。
第五,自貿試驗區主動對標國際綠色貿易規則。參照國際通行商事和生態環境管理規則,積極參與制定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深入實施生態環境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同時,山東等自貿試驗區積極落實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署的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等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有關生態環境條款。
以綠色貿易為抓手推動自貿試驗區生態環境保護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自貿試驗區應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頭雁效應,以綠色貿易為抓手,積極推動域內生態環境保護“提質增效”。
一是在加強環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創新引領上下功夫。各自貿試驗區應緊緊圍繞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積極落實《指導意見》中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創新引領要求。例如,推動碳排放權交易資源儲備,開展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儲備,建設“無廢區”等。
二是在細化措施和貫徹落實上下功夫。各自貿試驗區出臺相關條例,細化綠色貿易政策和規則。根據《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各自貿試驗區根據區域所處地理位置、國家賦予的定位以及生態環境管理與貿易之間面臨的具體問題,細化《指導意見》措施,建立綠色貿易政策和規則并嚴格落實。同時,定期對自貿試驗區綠色貿易發展情況開展評估。
三是在積極主動防范和化解貿易環境風險上下功夫。針對沿邊、沿海、靠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給出貿易環境風險防范指導意見,梳理出物流、人流頻繁區域重點生態環境風險點,理順自貿試驗區、屬地、州、省和國家相關事權,同時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的政策空間,化解貿易帶來的環境風險。
四是在對標國際綠色貿易規則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上下功夫。進一步推動自貿試驗區與中國—韓國自貿區、中國—日本—韓國自貿區、中國—瑞士自貿區、中國—新西蘭等明確環境章節和條款的國際自貿區接軌,積極推動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環保產業園和環境技術創新中心。注重世界貿易組織(WTO)環境與貿易規則,并酌情開展政策合規性審查。推動綠色供應鏈管理,建立綠色采購指標體系。建立產業轉移引導基金,重點投資節能環保等領域。
作者系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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