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生態環境局通報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2021年,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始終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嚴肅查處了一批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和涉嫌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現通報5起移送涉刑環境違法典型案例、5起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移送涉刑環境違法案件
1.于清泉涉嫌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1年2月24日,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和瓦房店市公安局的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時發現,瓦房店市泡崖鄉長山村村民于清泉(煉油廠業主)于2020年10月開始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集廢機油、淬火油,加熱過濾生成柴油、潤滑油進行銷售。共銷售制成品油包括30噸柴油,20噸潤滑油。現場檢查,該加工點生產車間內存放有廢油渣油桶70個,廢機油桶152個,裝有潤滑油桶3個(有1個未滿),空桶140個。在院內有兩個煉油生產用的油罐,油罐內存油約80噸。
涉案人存在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達3噸以上的行為。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遼寧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由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將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周盛英涉嫌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1年1月15日,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瓦房店市得利寺鎮西里屯村村民周盛英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9年5月份開始非法收集廢機油并進行調和油、液壓油試生產。檢查當天正在收購27桶廢機油(每桶油200L)用于制作調和油。
涉案人存在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達3噸以上的行為。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遼寧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由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將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3.大連鑫盛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涉嫌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6日,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位于莊河市大鄭鎮高陽村的大連鑫盛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從事水產品冷凍加工,日加工鱈魚20噸,并有一套日處理能力1200噸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中,處理后的廢水排入三岔河。調查發現COD、氨氮在線自動監測設備采集水樣管插在設備機柜下方1個596毫升裝滿清水的礦泉水瓶中;總磷在線自動監測設備采集水樣管插在設備機柜內1個596毫升裝滿清水的礦泉水瓶中。在線監測數據采集儀和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顯示2021年6月22日后數據傳輸為定值,最后一組數據為:COD2.058毫克/升、氨氮0.561毫克/升、總磷0.023毫克/升
該公司以上行為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七)有關“嚴重污染犯罪”等相關規定要求,由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將相關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大連瓦房店方平軸承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危險廢物案
2021年3月16日,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大連瓦房店方平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切削液廢渣約50公斤,排放到無防滲措施排水溝內。通過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采集樣品進行鑒定,并對現場排放切削液廢渣進行生態損害評估。認定該公司排放的切削液廢渣屬危險廢物,且現場受污染土方量11.74立方米,生態環境損害損失共計67174元。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五)有關“污染環境罪”的規定,由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將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該公司已完成土壤修復。
5.莊河新華街道華良線切割加工廠涉嫌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1年6月2日,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與公安局執法人員到莊河新華街道華良線切割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廠門前路邊的市政下水道有廢切削液和金屬渣滓混合物(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廢代碼900-006-09的危險廢物)傾倒痕跡,經調查,該廠不定期將廢切削液和金屬渣滓混合物(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廢代碼900-006-09的危險廢物)直接倒入門前路邊的市政下水道,共1噸左右。
該工廠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五)有關“污染環境罪”的規定,由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
1.郭長河涉嫌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14日,大連市普蘭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位于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大譚街道聯合村姜屯的郭長河養殖場進行檢查,經查發現該養殖場現存生豬600頭,利用水泵管帶將糞污池內污水抽出排放至河溝,最后進入大晏河。
2.大連冰山集團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7日,大連市甘井子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位于甘井子區營城子街道的大連冰山集團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單位在廠區南側擅自建設了酸洗磷化車間,車間內設有低于地面的水池,內有鐵管通至車間外下水井,下水井通至廠區外河道。現場無法提供證明材料說明生產廢水排放去向。
3.大連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案
2021年3月10日,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瓦房店市楊家鄉新農村的大連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將部分清洗機器的廢水未經污水站處理,直接通過暗管排放至廠區西墻外的行為。
4.大連眾鑫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2021年4月13日,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位于莊河市鞍子山鄉黃柏樹村的大連眾鑫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產中,從事肉雞屠宰、肉雞產品加工,日屠宰肉雞5萬只左右。污水治理設施中的污泥暫存池沉淀廢水未進入污水治理設施,直接排入廠區北側墻外溝渠內。經大連正信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排放物超標。
5.瓦房店市大王塑料加工廠涉嫌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31日,大連市瓦房店(長興島)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瓦房店市大王塑料加工廠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未生產。現場發現,該廠經營者王喜珍正在用膠皮管抽取其廠污水處理站凈化池內的污水向西側樹林中排放,屬于私設暗管行為。經檢測屬于超標排放。
上述企業和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拘留。
下一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將堅持嚴格監管與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并重,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鐵腕治污,集中解決老百姓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持續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辦力度,尤其對執法中發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要應查盡查,應移盡移,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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