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70余萬!生態環境廳公布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近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3月新聞發布會。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趙樂晨作主發布,就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并現場公布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1:眉山豐華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5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自動監控系統平臺巡檢時,發現眉山豐華紙業有限公司總排口外排廢水總氮日均值濃度超過《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限值,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取證,通過取樣檢測留樣器留存水樣、比對檢測自動監測設備等方式固定證據。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案例2:資中縣銀山鴻展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6日,內江市資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資中縣銀山鴻展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停產,正檢修設備,在非緊急情況下將氧化塘內的廢水及沖洗廢水通過氧化塘底部的應急閥排入沱江。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內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45.43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3:丹巴縣銅爐房金礦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案
2021年5月8日,甘孜州丹巴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丹巴縣銅爐房金礦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尾礦砂屬于固體廢物,其尾礦砂堆場圍堰有損壞,堆放高度高于圍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揚散和流失。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甘孜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處罰款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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