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排污許可制與排污權交易銜接融合
【谷騰環保網訊】排污許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的基礎核心制度,構建了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監管模式,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實施法治化、系統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排污許可證是包括排污權在內的各項環境管理要素的綜合承載主體,是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要載體,是確定排污權、分配排污權、推行排污權交易的法定憑證。管理好排污許可證成為有效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的關鍵。排污許可制與排污權交易的銜接融合值得深入研究。
排污許可制與排污權交易銜接存在的問題
筆者調研發現,企業更關注自身作為排污主體哪些需要交易、交易什么污染物、交易多少、交易環節有哪些、交易后有效期限如何等。但管理對象、核算要求、核算方法、核算口徑等環境管理關鍵要素銜接不緊密,尚未真正形成“一證式”管理運行機制,證后各類要素銜接執行仍不通暢,給交易主體造成困擾。
管理對象方面,排污許可管理對象基本涵蓋所有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單位,且僅對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權交易與總量控制及環境影響評價密不可分,管理對象涵蓋現有排污單位和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新增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且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民生項目等不納入總量指標管理的項目實行交易豁免。現階段,由于排污許可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等方面的問題,排污許可和排污權管理對象存在重合,但很難保持一致。
核算方法方面,以湖北省為例,排污許可排放量直接采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核算。排污權以2019年9月18日為界,新、老企業情況不同,其中老企業依據排污權核定實施細則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核算,新企業依據環評文件核算。核算方法不同導致現階段排污許可和排污權的數量關系可能存在等于、大于、小于三種情形。
核算口徑方面,針對有組織廢氣污染源,排污權原則上涵蓋全部工段排放的污染物,即所有有組織廢氣排放源,排污許可證的排放量一般針對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可能導致許可排放量偏小。針對廢水排放口,總量、環評、排污權均以廢水排入外環境排放口計,排污許可則依據企業廢水出廠界排放口計。兩者核算口徑不統一,導致納管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的二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和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可能遠大于環評、總量、排污權等制度中核算的排放量。
有效期限方面,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首次核發為3年,湖北省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看似有效時長一致,但起始時間節點不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排污單位申請并取得的日期來定,排污權有效期起始時間則有所區別,初始排污權、富余排污權自生態環境部門核定之日起生效,新增排污權自環交中心出具交易憑證之日起生效,兩者存在有效期差異。
此外,兩者在管理程序、污染物種類、核查體系等方面也存在明顯差異。
對排污許可制與排污權交易銜接融合的思考
按照排污許可“一證式”環境管理要求,結合環境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試點任務,筆者建議圍繞證前銜接、證中落實、證后監督三個環節推動銜接融合。
強化證前銜接。在排污權核定環節,做好排污許可與排污權在核算方法、核算口徑、核算內容以及核算要求等方面的銜接,建議口徑跟著環評走,方法跟著許可走。在排污權交易環節,建議將排污權交易納入環評審批承諾制,即“交易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調整為“交易作為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的前置條件”。此舉可解決因項目建設周期太長導致的環境資源長期占用和閑置問題,避免因批建不符導致排污權二次轉讓的問題,在縮短項目審批時限的同時,減少排污單位的前期投入。
強化證中落實。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將無形的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和管理在有形的許可證中予以確認,有償、無償均應納入許可并載明,打好污染物總量控制基礎,推動排污權分配量、環評審批量、許可證允許排放量逐步歸于統一。以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抵質押貸款的載體,拓展排污單位融資渠道,更好發揮綠色金融紓困解難的作用,促進企業更好發展。
強化證后監督。落實治污主體責任,推動將排污權交易情況納入企業排污許可執行報告,定期開展信息披露,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為排污權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銜接提供保障。形成監管合力,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和排污權“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相結合,通過執法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監督監管排污單位的污染排放行為,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界定、清理、處罰。通過證后監管督促,實現排污權指標鏈式循環,推進“一證式”許可證制度有效施行。
作者單位:徐中品,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楊霞,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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