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強化自身能力建設,不能當“甩手掌柜”
【谷騰環保網訊】自《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以來,縣級環境監測機構隨縣級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順利完成了垂改。總體上說,垂改后縣級環境監測機構職能更加明晰,隊伍建設也得到不同程度加強。然而,隨著形勢任務的變化,當前,縣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也衍生出一些新問題,需要關注與防范。
監測能力亟待強化。對于地級市、區縣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哪些監測項目,各省市結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均已做出了明確和細化。但從現實情況看,不少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尚不能滿足要求,甚至個別地方只能做常規項目,對于揮發酚、氟化物以及重金屬等項目均無能為力。雖然多數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已經取得CMA認證,但認證的監測指標明顯偏少,尚無法滿足執法監測需求,這也導致相關指標雖然采樣監測了,但實驗室分析數據缺乏法律效應。
主責主業有所弱化。雖然《意見》明確“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 但由于縣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有待提升,同時還承擔了區域環境質量監測等多項工作,導致執法監測要么分身乏術顧不上,要么有心無力測不了。隨機抽取環境執法案卷統計發現,少數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執法監測報告不足兩成,甚至個別地方的執法監測任務全部外包,由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承擔,縣級環境監測機構頗有“甩手掌柜”或者“二傳手”之嫌。
執法與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左膀右臂,而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又是整個環境監測體系的基礎性支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承擔部分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為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分擔一些工作壓力,本無可厚非。但從實踐情況看,少數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提升自身業務能力主動性不夠,往往以人少事多、監測指標不具備等為由,大量購買第三方服務參與環境執法監測。這對于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來說,任務確實少了,壓力也變小了,但也會產生遲滯監測業務能力提升的副作用。長此以往,隨著對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的依賴性日趨增強,可能導致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下滑。
從近年來各地公布的典型案例來看,個別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采樣監測不規范、數據弄虛作假等問題時有發生。因此,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強化自身建設勢在必行,務必打造過硬的監測業務能力,適量輔以購買第三方服務,這樣才能更加可靠地保障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比對監測等工作。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強化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首先要完善獎懲措施,激發工作干勁,增強創優意識。對于業務能力提升快、落實環境執法監測等工作任務多又好的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在評先評優、人員職稱晉升等方面給予傾斜,激勵其始終保持主動作為、實效作為的工作韌性。反之,就應加強思想幫扶、業務幫帶、質量監督,結合實際多措并舉,促使其在監測業務能力方面奮勇追趕。
當前,環境監測外包的占比之所以失衡,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制約機制。由于各區縣的監測業務能力、監測任務工作量和政府財力不同,對于哪些監測項目外包,屬地有著很強的隨意性和自主性。
對此,為倒逼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提升,全面提高環境監測的規范性,保障監測數據質量,建議適當框定環境監測外包的范圍。特別是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及相關重要特征物質的監測、用于黨委政府決策的關鍵性指標監測或者突發環境事故應急監測等,必須由生態環境部門下屬的市、縣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有效。那些參考性輔助性的環境指標,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當然,提升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是一項長期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思路,加快縣級環境監測機構的實驗室設備完善、人員配置、崗位培訓、CMA資質認證等,逐步提升監測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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