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進水超標導致系統崩潰 污水廠利用逃避監管方式排污被罰22萬元!
【谷騰環保網訊】5月8日,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茂環(化州)罰字〔2023〕4號,一污水處理廠因進水超標導致系統崩潰,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處罰22萬元!
茂 名 市 生 態 環 境 局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茂環(化州)罰字〔2023〕4號
化州市百奧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MA515YAE51
法定代表人:馮世均
地址:化州市河西產業集聚區西南側
根據群眾投訴,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月16日、2月11日對你公司(化州河西產業集聚區水質凈化廠)進行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發出了《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茂環(化州)聽通字〔2023〕2號),擬對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我局依申請召開聽證會,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見:1、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合法運行各項污水處理作業,為我市污水處理事業、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2、造成設備多次無法正常運行、系統崩潰的主要原因是進水量太大,上游企業排水導致入水口的污水嚴重超標,污水處理廠長期超負荷運轉。3、主動配合調查,事后積極整改,對于涉案事實的發生,主觀上沒有故意,亦無客觀上的主要原因,即使認定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也完全符合有關規定關于減輕、從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經研究,我局不予采納你公司意見。理由如下:1、第1點意見與本案違法事實無關聯。2、你公司與上游企業簽訂的《污水接納處理服務合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上游企業排水超標與你公司本次違法事實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3、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2023年1月16日出現2次違法行為,我局在2023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中明確提出責令改正的時限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但2023年2月11日仍然出現違法行為,同時你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關于減輕、從輕或不予處罰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20000元(大寫:貳拾貳萬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以上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交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納罰款前,請到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開具《茂名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開 戶 行: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戶 名:待報解預算收入非稅收入收繳
賬 號: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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