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辦案需要,基層執法人員為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打call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在處罰種類、時限、權限、程序、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確保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這些制度的設計及細化非常符合基層辦案實踐需要。”多位基層生態環境局法制人員和執法人員向記者反映,新修訂的《處罰辦法》對執法常用事項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有效地解決了他們在執法過程的很多困惑。同時,也對他們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執法更合規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生態環境系統監測監察執法垂直改革等取得顯著進展。《處罰辦法》修訂對于改革進程中發生的新變化、地方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做出回應,確保新形勢下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梁文靜:
原來,只能限定于綜合執法機構,我們基層在辦理委托執法手續時,司法部門會進行審查。他們認為,我們常見的事業單位不能認定為綜合執法機構。現在,新修訂的《處罰辦法》明確了受委托對象,只要是符合條件的組織都行,這一組織包括了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處罰種類更全面
新修訂的《處罰辦法》新增處罰種類,比如:降低資質等級、一定時間內不能申請行政許可、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禁止從業等。這些措施增強了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來,檢測機構數量大幅增加,機動車尾氣檢測弄虛作假的案件時有發生。新修訂的《處罰辦法》對于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來說,無疑多了一把利劍。
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鄭興春:
執法人員辦案過程中發現,罰款對檢測機構的威懾力不足,但要求其停止經營活動,則影響巨大。受驗車期限的限制,車主往往會選擇其他檢測機構,這意味著客戶將徹底流失。對違法行為嚴重的檢測機構,限制從業、禁止從業,可以讓他們認識到違法的嚴重性,進而徹底打消僥幸的心理。
調查取證更規范
根據各地執法實踐情況,新修訂的《處罰辦法》細化了立案時限和條件、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等規定,呼應基層執法實踐中反映強烈的重點難點問題。
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梁文靜:
新修訂的《處罰辦法》放寬了立案期限和辦案期限。之前的處罰辦法規定,立案期限為七日,辦案期限為九十日。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證據專業性強,執法人員取證困難,處罰也比較重,容易超期。現在立案期限改為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十五日;辦案期限可以延期兩次,多了六十日,讓基層有更加充裕的時間辦案。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周長軍:
對執法人員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增強了證據取得合法性。證據必須是現場情況的真實反映,且查證屬實的證據。二是增強了證據的關聯性,如新修訂的《處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現場采樣,同時執法人員應當將采樣情況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記錄采樣情況,既告知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又增強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與現場檢查的關聯性。
處罰程序更完善
根據各地執法實踐情況,《處罰辦法》科學細化了處罰程序,區分調查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終結。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劉永濤:
過去一些案件立案后,受諸多因素影響,無法按照正常程序走下去,這樣的案件便成了“有頭無尾”,也給辦案人員帶來許多風險。新修訂的《處罰辦法》將中止調查、調查終止、調查終結的情形分別進行了羅列,這樣不僅降低了辦案人員的風險,而且使每個案件“有始有終”。
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章圣樣:
調查中止意味著案件調查工作暫停,調查終止意味著出現了無繼續調查必要的情形,調查終結意味查明了違法事實,也有了明確的處理意見。在案件調查中確實會遇到各種情況,比如因法律適用問題需要請示有權機關解釋,可以先中止調查,根據第五十七條規定,中止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這些規定非常符合基層辦案需要。
一些基層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反映,之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未做細分,極容易出現程序違法,導致生態環境部門在司法審判中敗訴。新修訂的《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不僅將法制審核的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而且還對適用集體討論的情形做出了詳細規定。
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章圣樣:
這為生態環境部門將每個處罰案件辦成“鐵案”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規定。雖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適用的案件范圍有重合,從法條順序及制度程序來看,法制審核應在集體討論前。法制審核的次數可以不止一次,比如經過公開聽證程序的案件,在提交第二次集體討論前,可以再次出具一次法制審核意見。此外,對于重大執法決定,需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并且授權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案件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周長軍:
細分重大案件審核和討論內容,有利于執法人員在源頭正確區分,并及時形成調查報告材料提交匯報,縮短辦案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劉永濤:
“擬同意,報XX領導審批”,是目前基層法制審核人員內部簽署處罰案件時普遍采用的方式。在基層,一些法制審核人員對處罰案件審核不知道審核哪些內容,同時也無審核結論。新修訂的《處罰辦法》不僅對法制審核的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還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進行了規定。不僅大大降低了案件敗訴風險,還降低了審核人員個人相關責任的風險。
當事人權益更有保障
一直以來,基層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權益保障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新修訂的《處罰辦法》完善了相關規定。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周長軍:
一是對現場檢查情況等內容,要告知當事人,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蓋章。二是在現場調查詢問當事人過程中,應當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三是對當事人、證人的陳述、申辯,既要認真聽取,又要如實記錄在檢查(勘察)筆錄中。
新修訂的《處罰辦法》更加強化信息公開,不僅要求全面公開,還要求補正或更正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周長軍:
一是全面意識,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對象、違法事實與結果等信息都要全面公開。二是安全意識,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三是保密意識,對公民肖像、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等個人隱私信息,對生產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等商業秘密的信息,公開過程中要隱去以上信息。四是嚴謹意識,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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