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前通謀?最高檢中國海警局發布海上非法采砂犯罪典型案例,這樣判!
【谷騰環保網訊】6月8日,在最高檢召開的以“法治護航助力海洋強國建設”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中國海警局發布“王某明等4人非法采礦案”等5件海上非法采砂相關犯罪典型案例。
5件典型案例可以為檢察機關、海警機構辦案提供哪些參考價值?發布會上,最高檢、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作了進一步解讀。
明確事前通謀非法采礦的具體情形及涉案海砂價格認定方法
2020年6月—9月,王某明與非法采砂方事先聯系訂購海砂事宜,指使船員駕駛運輸船先后多次前往福建閩江口附近海域購買海砂,運往江蘇省常熟市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完善了非法采礦罪定罪量刑的規定,明確對過駁和運輸海砂的船主或船長事前通謀的具體情形。
“關于事前通謀的認定,明確行為人事先與非法采挖海砂的犯罪分子聯系海砂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和交易方式等,指使或者駕駛運輸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從采砂船過駁并運輸銷售的,屬于事前通謀,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說。
涉案海砂如何確定價值?“《紀要》規定,根據海砂市場價格和數量認定。海砂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當地價格認證機構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高景峰說。
對受雇為非法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以犯罪論處
2019年9月間,林某某指使高某某駕駛船舶,到福建省福安市灣塢鎮、下白石鎮“半嶼”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致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整體影響價值共計680298.19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受雇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過處罰的除外。”
“‘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不是‘一律不以犯罪論處’,不能僅以是否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作為是否追究受雇提供勞務人員刑事責任的唯一考慮因素。對于雖然系受雇傭人員,但并非單純提供勞務,而是在犯罪過程中發揮較大作用的,不適用‘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的規定。”高景峰說。
《紀要》進一步細化了“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的例外情形。明確了應當結合其在整個犯罪中發揮的作用、參與犯罪的程度及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對受雇為非法采礦犯罪長期、多次提供勞務的人,應當以共犯論處。
確定涉案船舶依法沒收的具體情形
2020年10月,王某某、孫某某、謝某某伙同陳某、孫某、朱某某合資購買“宏運611”號船用于運輸非法開采的海砂。2020年12月間,王某某、孫某某等人在明知王某等人系非法開采海砂的情況下,6次向王某等人預約購買海砂,安排“宏運611”號船舶在閩江口附近海域現場等待王某等人的采砂船非法開采海砂后過駁海砂。
運輸海砂的船舶能否認定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涉海砂違法犯罪的總體原則和政策是依法從嚴懲治,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涉海砂違法犯罪一律從嚴,仍然強調應當區分情況,體現寬嚴相濟。”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相波說。
《紀要》第十七條規定,涉案船舶的價值與涉案金額相差過于懸殊,且涉案船舶證件真實有效、權屬明確、船證一致的,一般不予沒收。
實踐中,行為人實施盜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價值較高的采砂船、運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時其價值明顯大于盜采的海砂價值,且屬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計船”。對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審慎處置。
《紀要》規定了“一般不予沒收”,體現了從寬標準,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
此案中,行為人以非法運輸海砂為業,明知是非法采挖海砂仍一年內多次實施非法運輸海砂犯罪活動,構成共同犯罪或者相關犯罪的,涉案船舶可以認定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予以沒收。對于指導辦案機關準確認定用于犯罪的專門工具具有典型意義。
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
2019年10月,陳某甲、陳某乙在經營舟山某砂場過程中,與福建籍“中港恩”船主鄭某榮約定使用該船從福建閩江口海域將“閩江砂”運至其砂場。其間,鄭某榮指使“中港恩”船員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不在航海日志中記入經緯度。
《紀要》規定,明知是他人非法采挖的海砂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高景峰說,“此案一方面明確了行為人是否明知是非法采挖的海砂,通過行為人收購、運輸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不如實填寫航海日志等違反海事監管規定的行為、行為人是否曾在同一海域因實施轉移、代為銷售非法采礦犯罪所得海砂受過行政處罰等方面綜合認定。另一方面,明確了對上游犯罪非法采礦的犯罪事實,可以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涉案海域未設置海砂礦業權、涉案海砂系從前述海域吸砂所得、查扣的涉案海砂已達到非法采礦罪入罪標準等方面綜合認定。解決了實踐中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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