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防線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其中,首次對承擔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確定為違法犯罪,并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二氧化碳是溫室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碳排放數據質量是影響碳排放控制成效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全國碳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自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以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有序推進,較好地實現了以市場機制倒逼溫室氣體減排的目的。但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不夠規范,導致碳排放數據質量控制領域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違法成本偏低。目前,對于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造假行為的罰款最高不過幾萬元,相對于造假行為帶來的巨大利益,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的主觀利益驅動。
二是信息化建設滯后。目前,碳排放數據質量自動化監控水平較低,數據大多無法實現自動監測記錄和存檔,僅依靠現場手工記錄,為篡改數據等行為創造了條件。
三是檢測與核查監管體系不夠健全。各地市縣兩級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力量薄弱,多數未配備專職碳排放管理人員,難以把好質量關。同時,碳排放檢測仍游離于環境檢測監管體系之外,尚未實現現場采樣、分析檢測、報告上傳等全過程監管,存在盲區。部分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不具備碳排放數據分析檢測能力,無法對重點排放企業和第三方檢測機構的造假行為形成有效監督。
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解決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各地應以《解釋》頒布實施為契機,建立健全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體系,加大對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范健康運行,加快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
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水平。加強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增加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配置,聘請高層次專業團隊對相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快速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能力。
加快構建減污降碳一體化監管平臺。依托現有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建立碳排放自動監控體系,搭建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模塊,對納入碳市場交易的重點排放企業進行關鍵參數在線監控,做到碳排放相關數據實時采集、實時監控、異常報警,減少企業對數據的干擾。
加強重點排放企業和第三方機構日常監管。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日常管理工作機制,加強“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建立健全碳排放數據質量第三方檢測和碳核查機構管理機制,將其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和“黑名單”范圍,進一步規范檢測和核查市場,營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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