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清理行政法規,對14部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谷騰環保網訊】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并于8月2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便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備案。”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明確了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的具體情形和處罰標準。“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同時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采砂船只管理,防范盜采濫采違法行為的發生,《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在可采區作業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
第十七條規定: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
進一步厘清了部門職責。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等單位建立統一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推進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全過程追溯。
提高了罰款額度。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單位、個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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