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鏡丨靠水吃水終“溺水”
【谷騰環保網訊】【案卷】
郭強,男,漢族,1972年2月生,四川丹棱人,1994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丹棱縣東風水庫管理處處長,農村供水總站副站長、站長,城鄉供排水總站站長。
2023年2月,郭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丹棱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3年4月,郭強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3年7月,郭強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案探】
“那時感覺這么大的老板也要給我送錢,是權力給我帶來的‘好處’,權力是‘值錢’的。正是這樣的認識和改變,讓自己在違紀違法的泥潭里越陷越深……”郭強在懺悔書中這樣寫道。提及自己當年對權力的錯誤認知,更是懊悔不已。
1994年,經過多年寒窗苦讀,22歲的郭強從工業院校水力機械專業畢業,懷著建設家鄉的初心,回到丹棱縣水利系統工作,希望能用自己所學專業知識,為家鄉水利事業貢獻一份力量。那時的他,工作兢兢業業、任勞任怨,曾為了讓群眾過個“舒心年”,大年三十凌晨仍奮戰在水管搶修一線,也曾為了汛期安全在辦公室值班,一住就是四五天。正是憑著這股拼勁韌勁干勁,郭強多次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個人”等榮譽,成為領導心中的“好干部”,同事眼中的“水專家”,也“水到渠成”走上了領導崗位。
然而,作為服務保障民生的供排水“掌門人”,他本應恪盡職守,當好“水管家”,卻在初掌權柄之后擅權妄為、靠水吃水,逐漸蛻變成一個貪婪無度、三觀盡毀的“溺水者”。
參加工作29年的郭強,從來沒有離開過水利系統,跟他打交道最多的就是“憑水相逢”的管材經銷商、施工企業老板。在和這些“老板”“朋友”“哥們”交往的過程中,郭強發現自己手中雖然擁有權力,但生活卻和這些商人差得太遠。“看著他們每天一擲千金、出手闊綽,抽好煙、開豪車、住豪宅,承攬一個工程項目掙的錢自己要掙十年,自己的文憑學歷比他們高,給女兒買套房卻都要到處借錢。”心態逐漸失衡的郭強,繼而產生了鋌而走險的想法。
在一次管材采購項目中,管材經銷商李某找到郭強談“合作”,并表示可以將采購價的10%作為回扣返給郭強。順利拿到管材采購項目后,李某為感謝郭強的幫助,分三次送給郭強6萬元“感謝費”。這筆錢就是郭強收受的第一筆賄賂。
放任自己“第一次”的人,必然會走向不歸路。初嘗“甜頭”的郭強私欲逐漸膨脹,開始想方設法地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什么黨紀國法全然拋于腦后。為謀求權力變現,郭強在分管領域胡亂伸手、上下其手,面對老板的“圍獵”更是來者不拒、有錢就收。小到安排下屬實施供水管網改建、管網延伸等便民工程,心安理得接受下屬送來的高檔煙酒和“好處費”;大到幫助他人違規獲得土地使用權,并在修建房屋出售獲利后,以入干股名義分紅獲得20萬元,先后累計收受他人所送財物42.1萬元。
隨著對金錢的渴望越來越強烈,郭強還將斂財的黑手伸向財政資金。2015年10月,丹棱縣梅灣供水站改造項目污水管道工程實施,郭強安排“老朋友”李某通過偽造工程資料的方式,在實際工程量的基礎上虛增工程量套取財政資金10萬元。收到工程款后,李某立即將10萬元交給郭強,郭強直接將5萬元占為己有,剩余5萬元存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經審查調查,2012年至2016年期間,郭強通過同樣的手段,多次授意他人制作虛假資料、虛增工程量,累計套取財政資金50.94萬元,用于單位職工違規發放津補貼和違規接待開支。
“隨著任職時間的增長,工作上變得習慣安排了事,當甩手掌柜,而完全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在接受組織審查調查時,郭強聲淚俱下如是懺悔。正是在這種錯誤思想的引導下,本職工作自然而然也就“水”了起來。
2020年12月,丹棱縣全域飲水安全項目全面啟動。郭強作為該項目四標段具體負責人,負責項目監督、管理、驗收等工作。由于與負責該項目施工的老板李某素來交好,并長期接受其“投食”,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郭強很少深入一線查看施工情況,這讓原本就想節約成本的李某更加肆無忌憚地偷工減料。
郭強在項目驗收時,想著嚴格把關怕得罪熟人,不嚴格把關又怕惹火燒身,只草草了事查看了2個村的情況后,轉手將其余37個村(社區)的驗收重任“甩”給了下屬。上梁不正下梁歪,在郭強的“帶動”下,下屬自然也就裝裝樣子、敷衍了事,僅實地驗收了不到三分之一的村(社區),就直接簽字通過了所有工程的驗收。
經第三方審計發現,該項目實際工程量與規劃工程量嚴重不符。按照驗收工程量計算,該項目需支付工程款項2739萬余元,但該項目實際工程量只需支付2085萬余元。由于在審計前已支付工程款項2191萬余元,造成公共財產直接損失106萬余元。直到案發后,該筆款項才被追回。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郭強靠水吃水,最終卻落得個“失足溺水”。
【案析】
欲如水,不遏則滔天。郭強作為行業領域的“水專家”,本應在為民事業上發光發熱,但面對商人老板的“圍獵”和吹捧,他卻利用職務之便插手項目建設、管材采購、供水服務等水利工程,靠水吃水,謀取私利,最終變成了尸位素餐甚至損害百姓利益的“水耗子”。郭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郭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郭強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
第三十四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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