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罰但不能免去處罰程序
【谷騰環保網訊】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各地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理念,陸續出臺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及《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免罰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均有不同程度增長。據了解,東部某工業發達地級市今年免罰金額已達1000余萬元。
雖然《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明確了免罰工作的實施程序,但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個別一線執法人員對此理解存在偏差。在現場執法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符合不予處罰清單的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的執法人員竟簡單地認為,反正屬于免罰情形,于是向企業口頭告知不予處罰,并沒有按照規范的流程進行案件辦理。
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就應該依法查處。免罰僅是對企業環境輕微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并不代表發現企業存在免罰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就不再辦理案件。
在筆者看來,不走處罰程序的免罰至少有兩方面不利。一方面,不足引起讓企業的高度警醒。發現企業屬于免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僅隨口告知企業不予處罰,難免讓企業輕視自身環境違法行為,產生無所謂的麻痹思想。小洞不補,大洞吃苦。企業對輕微違法行為重視不夠,整改不徹底,不僅可能導致屢查屢犯,甚至會發生更嚴重的違法問題。
另一方面,免罰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執法人員口頭予以免罰,實際上是執法不嚴謹不嚴格的表現。如果教育管理跟不上,執法人員思想稍有松懈,與企業的“清”“親”關系也可能走偏。
為防范免去處罰程序的免罰現象發生,筆者建議,一方面,要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管理,明確從嚴執法的主基調,無論對企業相關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免于處罰,都要按照執法程序嚴格執行。同時,兩名執法人員要相互提醒和監督,確保環境違法問題不僅能夠查準查實,而且依法依規辦理。另一方面,要加強常態化稽查。通過調閱現場執法錄音錄像、執法筆錄等方式,重點稽查屬于免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卻未立案的相關情況,發現執法人員對企業隨口告知免罰的現象,要嚴肅批評,甚至實施責任追究,促使執法人員進一步規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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