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推動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審批事項集成化辦理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多證合一”并聯審批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推動生態環境領域各行政審批事項相互聯動銜接,完善涉企服務保障體系,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方案》將于11月15日施行。
《方案》明確,“多證合一”改革試點并聯審批模式以企業自愿參與為原則,堅持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推動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審批事項集成化辦理,實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四個行政許可事項的“一套材料、一次性受理、同步審查、同步審批”,實現辦事方式多元化、辦事流程最優化、辦事材料最簡化、辦事成本最小化的利企便民目標。在審批權限上,申請并聯審批的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權限均同屬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審批。申請事項涉及國家、省、鎮級生態環境部門或者生態環境部門以外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理審批的,不適用于《方案》。
《方案》涉及事項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等。建設單位可根據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選擇符合實施條件的并聯審批方案。并聯審批事項存在部分事項通過技術審查、部分事項不通過的情形,審批部門對通過事項出具審批許可文件,不通過事項企業可按單個事項原審批程序要求再單獨申請,或參照《方案》相應實施條件對原不通過事項重新申請并聯審批。《方案》還明確并聯審批建設項目具體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材料清單及樣板等。
《方案》強調,實施并聯審批改革試點的建設單位,不免除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建設項目在完成并聯審批后、運行投產前,存在重大變動辦理情形的,建設單位應單獨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排水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證后,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非重大變動導致排污許可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重新申請、變更或調整排污許可證并將變動部分納入竣工環保驗收;建設單位取得入河排污口論證批復后,入河排污口設置發生改建、擴建的,應重新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建設單位取得排水許可證后,在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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