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八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行刑銜接)
浙江省發布2024年第八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行刑銜接):
【谷騰環保網訊】今年以來,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持續開展綠劍2024、“兩打”等專項行動,積極利用無人機、視頻監控、群眾舉報等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堅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公布一批行刑銜接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參考和借鑒。
杭州市臨安區丁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案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 張鑫宇 梅昌盛
2024年5月22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接到臨安區潛川鎮人民政府提供的線索,反映當地有偷倒污泥的情況。臨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處置,并聯合村鎮工作人員通過調取道路監控視頻、走訪周邊群眾開展溯源工作,最終查實潛川鎮村民丁某于2024年5月19日用拖拉機將桐廬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產污泥非法傾倒至潛川鎮樂平村219省道邊上空地。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污泥為金屬表面處理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經過磅稱重,確定丁某傾倒的污泥量為4.61噸,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丁某開展刑事立案調查。
溫州市鹿城區某五金加工場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 婁文豪 陳垂謙
2024年5月31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交辦線索對某五金加工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現場檢查中,該單位負責人辯稱因廢氣處理設備正在維護故未運行。經進一步調查,根據該加工場廢氣處理設施專用電表顯示,從2022年9月安裝至檢查當天,該處理設施用電量為732度,遠低于其正常運行的用電量。最終,該單位負責人承認其長期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的違法事實。
該加工場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28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加工廠負責人汪某作出決定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
湖州市安吉縣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案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 何勝 章千里
2023年12月22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平臺發現線索,對安吉縣梅溪鎮紅廟村一工業固廢(污泥)堆放點開展執法檢查。現場部分污泥堆放于一簡易鋼棚下,鋼棚破損嚴重;另有部分污泥露天堆放,現場地面未做防雨、防滲漏相關措施。經調查,該堆放點屬于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6日,重慶市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湖州市安吉縣梅溪鎮紅廟村鋼棚內堆放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非法傾倒的危險廢物總量約為4989噸(以實際稱量數量為準),導致周邊農業用地被污染,污染土壤總量為3292.33立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安吉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公司立案偵查。
嘉興市秀洲區朱某通過暗管、窨井排放有毒物質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 許云根 喬中明
2024年6月7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對朱某經營的廢舊金屬回收場進行立體巡查,發現該回收場露天堆放大量金屬廢屑,地面有乳白色或深褐色油類液體流散,多處下水窨井旁有油污傾倒痕跡,其中一處窨井內有一根白色塑料管通向場地圍墻外的泥溝,泥溝內存有黃色油類液體,該泥溝與北側的水田壟溝相通,水田表面有明顯油花漂浮。經采樣檢測,該加工場窨井及圍墻外泥溝內油類物質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00-08),危險特性為毒性;泥溝及水田壟溝內水體的石油類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相關標準,被污染的土壤石油烴含量超過周邊背景土壤。經調查,朱某未對收購堆放的含油金屬屑滲出液采取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且將廢液通過窨井、暗管排放至外環境,造成周邊土壤及水體被污染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并對朱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嘉興市平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祝志君 陸駿
2024年4月26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食品生產企業聯合檢查的相關要求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廢水排往廢水收集池,但廢水處理設施加藥箱與氣浮機已完全干涸,無近期運行跡象。經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水收集池旁設置一潛水泵,收集池內廢水通過潛水泵和軟管繞過廢水處理設施直接連接至污水井。因潛水泵現場未運行,執法人員立即聯系監測人員對廢水收集池、軟管等處廢水進行采樣監測并現場查閱該公司視頻監控記錄。經調查,該公司生產主管沈某于2024年4月11日設置潛水泵,并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至污水井。根據檢測結果顯示,軟管內殘留廢水的化學需氧量為4.31×103mg/L,pH為3.9,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的三級標準要求。
該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并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沈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嘉興市海寧市江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案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 吳凱雄 朱奕威
2024年1月9日,根據日常巡查問題線索,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聯合公安部門對海寧市某電力器材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內堆放大量廢油桶。經調查,該公司脫模工序使用的廢機油是從江某處購買,未簽訂危險廢物委托利用處置協議,且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進一步調查,2017年以來,江某從海寧市多家小汽修廠非法收購廢機油,再分別賣給了位于湖州南潯、德清的兩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海寧某電力桿生產企業,共計轉賣廢機油12.6噸,獲利約8.82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江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紹興市嵊州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排放含銅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案
紹興生態環境局嵊州分局 姚昕媛 周裕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嵊州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偵查,并對盧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金華市永康市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 胡玲 呂振益 胡幸寧
2024年4月3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線上巡查,發現永康市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氨氮數據于4月2日晚上10點至3日凌晨超標異常變化為達標,立即將相關線索推送至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接到線索后,永康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現場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4月2日晚上10點出現氨氮在線數據超標,為了在線數據盡快恢復正常,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指示員工將雨水池存水通過水泵抽至清水池,以稀釋污染物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至3日凌晨4點氨氮在線數據達標方才停止抽水。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永康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永康市公安局于2024年6月4日對該案立案偵查,目前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人。
金華市東陽市付某某排放含鋅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案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 許劍航 厲俊烽
2024年3月27日,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東陽市某縫配廠南側外圍過道內有一名工人正在進行清洗作業,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廠進行檢查。經查,付某某租賃該廠廠房,從事鐵制品噴塑加工。現場檢查時,付某某正在清洗槽處進行清洗作業,清洗工序使用鋅鐵系磷化液、脫脂劑、退塑脫漆水等化學品,且未設置任何廢水收集、處理設施,清洗廢水從清洗槽溢出,直接經地面流入雨水溝,雨水溝兩側為磚砌結構,底部為未硬化泥地,清洗廢水通過雨水溝滲漏排放至外環境。經檢測,現場雨水溝中水樣總鉻濃度為2.1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鋅濃度為117mg/L、銅濃度為0.72mg/L、化學需氧量為1.34×104mg/L、pH為1.9,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中鋅濃度超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mg/L)57.5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東陽市公安局已對付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衢州市江山市某拋光服務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江山分局 徐雪峰 柴明武
2024年4月1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江山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會同公安機關對江山市某拋光服務部開展突擊檢查。檢查時,該服務部現場正在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廠房內建有一條電鍍生產線,其中電鍍清洗盆中設置有水龍頭接入自來水。經查,清洗盤、除油盆中廢水外溢出到車間地面,地面為水泥硬化,未采取防滲措施,地面積存的水體匯集后流至卷閘門口的排水溝,再流入門口西側轉角處的暗管。江山分局執法人員會同屬地政府工作人員對該暗管進行挖掘,發現該管道連通村莊生活污水管道,最終通入江山港。經采樣監測,該服務部門口排水溝中廢水的pH值、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總銅、總鉻指標均不符合《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260-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該拋光服務部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江山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1人被取保候審。
臺州市溫嶺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 顏海榮 余瑩瑩
2023年8月7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噴塑流水線配套的生物質鍋爐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集氣管道接至車間外南面除塵設施,但除塵設施未開啟運行,除塵設施排放口有大量煙塵,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外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打開除塵設施,發現該設施內布袋已破損嚴重。
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24年3月22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案件相關人員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麗水市蓮都區某食品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蓮都分局 何辰浩 葉紅春
2024年4月16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蓮都分局執法人員會同省交叉執法檢查組成員對麗水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原廢水出水管直接通往污水排放前端池,將污水排放前端池內的污水抽干后,發現了被污水淹沒的白色PVC管,執法人員將房間內的自來水閥門打開后,有無色澄清水體自白色PVC管內流出進入前端池,證實有自來水經三通管道沿原廢水管道直接排入污水排放前端池內,與廢水處理設施出水池廢水混合后向外排放。根據浙江省麗水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該公司廢水出水池排放口氨氮濃度為74.5mg/L,但當天該公司在線自動監測氨氮濃度時均值均不足20mg/L,遠低于實際濃度74.5mg/L,證實該公司以沖入自來水方式稀釋位于自動在線監測采樣口前端的污水,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根據浙江省麗水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該公司廢水出水池排放口氨氮濃度為74.5mg/L,但當天該公司在線自動監測氨氮濃度時均值均不足20mg/L,遠低于實際濃度,證實該公司以沖入自來水方式稀釋位于自動在線監測采樣口前端的污水,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麗水市生態環境局蓮都分局于2024年4月30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并于6月20日將該案移送蓮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