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下月起施行
更新時間:2025-01-09 09:43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 陳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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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號令)同時廢止。
《規定》共30條,明確了管理體制、行業管理要求、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規定》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分解落實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任務,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安排必要的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經費和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經費。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應急、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管理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導致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申報醫療廢物信息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應當執行的標準要求,以及就近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定》明確,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醫療廢物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依法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執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醫療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處置活動;考慮到偏遠地區的實際困難,本市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地區提供處置服務;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規定》分別對集中處置單位開展醫療廢物收集運送的頻次、收集運輸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設備設施運行、貯存處置要求、收費管理、處置工作檢測評價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規定》明確,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以及按照規定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定至少一個具備安全應急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個醫療廢物應急暫時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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