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批準《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三十二條,明確了揚塵污染的適用范圍、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將為加強全市揚塵污染防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工程建設和拆除、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物料堆放和運輸、城市道路和公路養護保潔、園林綠化、礦產資源開采等活動以及城市建成區內地面裸露產生的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前款所稱的物料,包括煤炭、煤矸石、粉煤灰、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筑垃圾、渣土、工業固體廢棄物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防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負責、單位施治、區域聯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
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隱患排查,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生產、堆放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裝飾裝修等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和城市道路養護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范圍內物料堆放、城市道路保潔、城市道路上易起塵物料運輸、沿街店鋪門面裝修以及其查處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和港口碼頭建設等施工活動、公路養護保潔、公路上易起塵物料運輸、港口碼頭貨物堆放和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工程建設和拆除、河道管理范圍內物料堆放、砂石開采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儲備、土地復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開采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財政、商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科學設置監測點,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材料研發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在施工前向有關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并及時足額撥付施工單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主體及責任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設置密閉硬質圍擋,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景觀地帶以及人口密集區域的施工現場邊界圍擋高度2.5m以上,其它區域圍擋高度1.8m以上,并安裝噴淋設施;臨時維修、維護、搶修、搶建工程應當設置臨時圍擋;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和加工區應當硬化,設置車輛出入沖洗和污水收集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三)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采用封閉方式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防塵網;
(二)從建筑上層清運易起塵物料或者廢棄物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禁止高空拋灑。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水工程、地下管線等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
(四)城市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或者進行綠化。
第十七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作業時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時,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網;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超過四十八小時未栽植的,應當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二)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沿石;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四)綠化作業土壤不得傾倒路面,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畢。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作業時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措施;
(二)運輸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罐車上配備使用防滴漏、遺撒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堆放和裝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塵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三)易起塵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受條件限制無法密閉的,應當在裝卸時采取灑水、噴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運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塵物料的,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采取密閉、圍遮蓋、封閉、噴淋等措施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至少灑水降塵或者沖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城市主要道路、橋梁推行低塵機械化清掃作業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的防塵措施;
(四)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并實行錯時作業。
旅游景區、車站碼頭、臨時貨運停車場、公園、城市廣場、街頭游園、集貿市場以及專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履行環境衛生保潔義務,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采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等措施;
(二)填埋場和消納場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制定并落實礦山開采生態修復計劃,對停用的采礦、取土用地,應當及時回填、綠化,恢復生態環境;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應當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透水鋪裝,其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范圍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范圍內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
(五)待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公路、橋梁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水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堆放和裝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塵物料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運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塵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道路范圍以外公路上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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