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
【谷騰環保網訊】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詳情如下: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茂名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茂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推進地方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現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征求《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2024年6月17日前,通過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箱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茂名市生態環境局,我們將對收到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積極采納有價值的意見。
聯系地址:廣東省茂名市新福三路75號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郵政編碼:525000,電子郵箱:mmhb2701363@maoming.gov.cn,聯系電話:0668-2901961。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8日
茂名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物料運輸和堆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道路清掃保潔、園林綠化等活動以及因地面裸露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基本原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聯防聯控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職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消納場和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城市道路物料運輸、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園林綠化建設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用地建(構)筑物的拆除、礦山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公路養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港口碼頭物料堆場,非城市道路物料運輸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建設以及河道采砂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市場監管、工信、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處理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清潔生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負責本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或者避免揚塵污染的產生和排放,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鼓勵措施】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九條【宣傳教育】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推動揚塵污染防治教育進家庭、進校園、進社區、進工廠、進機關、進農村,增強全社會生態環保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應當通過開設揚塵污染防治專題宣傳欄目、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建設單位防治職責】建設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負首要責任,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實行單列、足額支付;
(二)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監督施工單位編制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內容,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防治職責】施工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負主體責任,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向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
(三)合理使用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保證專款專用;
(四)定期開展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和評估,制定相應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蹤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專業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單位的要求,做好相關施工活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防治職責】監理單位對施工揚塵治理負監理責任,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實施細則;
(二)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
(三)監督施工單位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四)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不力項目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并監督整改到位,對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防治措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和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臺、沖洗設備、排水溝、泥漿沉淀池等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
(五)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并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六)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四十八小時以內未能清運的,采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定時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七)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本條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包括房屋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和土方作業等施工活動場地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維修場地和臨時建設工程場地。
第十四條【房屋建設施工現場防治措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新建、擴建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防塵網;
(二)采取密閉方式從建筑上層清運易起塵物料或者廢棄物。
第十五條【房屋裝飾裝修施工現場防治措施】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m;
(二)對易產生揚塵的堆放材料采取覆蓋措施,對粉末狀材料封閉存放;
(三)對可能引起揚塵的材料搬運,采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作業區清理灰塵和垃圾時,避免使用吹風器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
(五)機械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遮擋、掩蓋、水淋等防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房屋拆除施工現場防治措施】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作業時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
(二)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拆除作業時,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網;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采取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條【線性工程施工防治措施】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地下管線等施工現場,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灑水等措施;
(四)各類地下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或者進行綠化。
第十八條【裝卸和道路運輸防治措施】裝卸和運輸高嶺土、渣土、砂石、土方、灰漿、建筑垃圾等散裝物料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裝卸和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安裝限速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
(二)運輸車輛完成除泥、沖洗后方可上路行駛,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加強車輛密閉裝置的維護,并負責運輸車輛保潔、裝卸的驗收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防塵措施;輸送物料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第十九條【預拌混凝土和砂漿揚塵防治措施】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出口及場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并加強清掃、灑水;
(二)作業時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措施;
(三)運輸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罐車上配備使用防滴漏、遺撒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堆場揚塵防治措施】貯存高嶺土、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貯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堆場周邊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
(二)對堆場場地、路面進行硬化處理,保持路面整潔;
(三)根據物料類別采取充分覆蓋、噴淋、圍擋或者綠化等防塵抑塵措施。
(四)在出口處內側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完成除泥、沖洗后方可駛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揚塵防治措施】礦產資源開采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采礦產資源的,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等措施;
(二)礦山實施分區作業,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集中存放,并采取圍擋、設置防風抑塵網等設施;
(三)施工便道按照規定進行硬化或者采取清掃、灑水、噴淋等抑塵處理措施;
(四)制定并落實礦山開采生態修復計劃,對停用的采礦、取土用地,及時回填、綠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揚塵防治措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至少灑水降塵或者沖洗一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橋梁推行低塵機械化清掃作業;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防塵措施;
(四)定期清洗公共設施、交通護欄、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浮塵。
第二十三條【綠化作業揚塵防治措施】綠化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堆放在道路路面;
(二)栽種土、棄土及時清運或者覆蓋、灑水降塵;
(三)挖掘樹穴及時栽植,并對種植土和樹穴覆蓋、灑水降塵;
(四)對綠地、綠化帶內的裸土覆蓋,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于邊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露天停車場揚塵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區內露天停車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地面硬化處理,場內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二)種植高大喬木、綠植等作為隔離,或者設置硬質密閉圍擋;
(三)采用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定期灑水,降低場內積塵;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裸露地面揚塵防治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覆蓋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透水鋪裝或者覆蓋,其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住宅居住區范圍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范圍內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其他區域由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網格化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監管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人或相關部門發現本級網格內有揚塵污染行為或接到相關報告,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要求公開查處結果。
各級人民政府對揚塵污染防治網格化運行情況和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日常巡查監督】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單位或者項目增加巡查頻次,進行現場檢查其向社會公開作業時間和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情況。
被檢查對象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對檢查發現和反饋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之間揚塵污染監測數據、違法線索、執法情況等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聯合執法】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制定完善揚塵污染聯合執法清單,開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依法查處重大、復雜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第三十條【信用評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一條【投訴舉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
對實名舉報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根據舉報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發現難易程度和對環境危害程度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實施透水鋪裝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的;
(二)施工工地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規定區域未進行硬底化或者未安裝噴淋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采取遮蓋、灑水、濕法施工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四)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防治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高嶺土、渣土、砂石、土方、灰漿、建筑垃圾等散裝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方式、未安裝限速和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五條【物料堆場防治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或者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按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或者未采取覆蓋、噴淋、綠化等抑塵防塵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礦產資源開采防治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礦產資源開采未采取清掃、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除塵防塵抑塵措施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