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8-12-30 16:15
來源:環保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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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分為委托給有資質的專業化運行單位的社會化運行和排污單位自運行兩種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包括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活動。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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