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自貢、攀枝花、資陽曝光涉氣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近日,自貢、攀枝花、資陽三地生態環境部門查處一批涉氣類環境違法案件,現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自貢市
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4年7月4日,自貢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通過自貢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平臺發現自貢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對車牌為川C**848后驅柴油車進行了尾氣檢驗,檢驗方法為“自由加速法”,出具了檢測結果為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11.1的規定,該車輛不屬于無法按加載減速法進行測試的車輛,應當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檢驗。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攀枝花市
某磚廠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4年2月28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西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聯合對攀枝花市某磚廠開展現場“測管協同”,發現該廠煤矸石燒結磚生產線生產時未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經監測單位現場監測,生產期間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
經查,攀枝花市某磚廠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生產過程中未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不及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及時排除故障,致使噴淋脫硫除塵器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放任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對攀枝花市某磚廠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同時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資陽市
某建材廠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23年5月14日,資陽市雁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反饋線索后,到資陽市雁江區某建材廠對其自動監測系統檢查。發現該廠正在生產并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氧氣標定濃度異常,在線數據異常。自動監測系統氧氣的標定濃度分別為19.2%、18%、18.5%、19%、18.5%,現場未見相應的氧氣濃度標氣,運維記錄也無相應記錄。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廠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人員未使用上述相應濃度的氧氣標氣進行校準,而是直接將設備的氧氣標定濃度設定為上述值。此舉將造成設備測得煙氣氧含量比實際值偏低,進而導致污染物折算值偏低,影響監測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上述行為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資陽市雁江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交至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根據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運維人員和企業相關管理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某建材廠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4年7月22日,資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處罰款人民幣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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