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促進法:“三審三讀”背后的故事
“粗一點,原則一點”:法律加上“促進”二字
第三次審議時,本法改了名字,從《循環經濟法》到《循環經濟促進法》。“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草案的內容較多的屬于引導、促進的規定,體現出循環經濟立法的階段性特征,為使法的名稱與主要內容相銜接,應將本法的名稱改為循環經濟促進法”。8月25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作關于循環經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當時,下發至常委會組成人員手中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比較重要的修改即是法律名稱的變更。名稱問題是兩次審議反映較多的問題。嚴雋琪副委員長,王寧生、白克明、杜宜瑾、李春亭等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孫陶生提出過變更名稱的建議,他們認為: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正在努力的目標,正在試點之中。考慮到成熟程度和當前的實際情況,本法目前的主要作用還是促進。
但這一詞之改,會不會像有的委員認為的,使本來就“內容比較空泛,像政策宣示,可操作性較差”的本法,更加“名正言順”地滑向“原則與簡單”?
程津培委員對此卻不悲觀:“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制定循環經濟法確實有些超前,但實現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個既迫切又復雜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宏觀指導。缺乏法律引導與規范,基層的積極主動性一般不會很高。”因此,表決稿無論名稱,還是內容,都明顯傾向“粗一點,原則一點”。
8月29日下午,法律以155票贊成獲得通過。接下來,應正如吳啟迪委員、程津培委員所言:因為循環經濟面向的是所有行業,如何針對這些不同行業制定相應的細則和配套措施,是下一步緊迫而繁雜的工作。
水電氣:累進加價制度“一進一出”
水電氣實行階梯價格,這一內容的“一進一出”,在局外人看來是很有戲劇性的。
本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刪去了草案關于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在8月25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我接受這樣的修改”與“我不能接受這樣的修改”,成為橫掃會場的兩派意見,即便到了最后關口,討論依然熱烈。
“從大的方向和原則來講,運用價格杠桿來鼓勵節約用水、用電,這是應該肯定的,但是,要明確‘累進加價制度’,現在看來很難。因為雖然國家幾次發文明令限時推廣,但是實踐證明這個制度尚不成熟。”李重庵委員作了一個長長的發言:
第一,以用電為例,特別應該考慮不同季節、一天中峰谷不同的時段等因素,可這些因素沒有在累進加價制度中體現出來。第二,從已經試點的城市來看,這個措施的效果不明顯。第三,我們這部法是循環經濟促進法,鼓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降低單位GDP的資源消耗等,對居民生活用電、用水,還需要通過教育、鼓勵、引導來提倡節約意識和習慣,不宜在這部法中作過于硬性的限制性規定。
“可是,實行階梯式水價,十年前即已由國家計委發文鼓勵實施,五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實行這一制度也已有六年時間,國家部委發文是嚴肅的行為,符合節約能源、資源的發展趨勢,是正確的、必要的。這次本法草案審議結果,認為實施階梯式水價條件仍然不夠成熟,而改為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規范,我認為有失政府公信力。”程津培委員堅持實行水價累進加價制度。
對這一問題持續關注、多次發言的水利部原部長汪恕誠委員,在第三次審議時的第一句話是:我接受目前的這種修改。“我們國家現在制定的各種法律建立在現有體制基礎上,現在的管理體制是什么樣的就承認這種管理體制,在這個基礎上制定法律條文,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現在城市的管水由建設部負責,供水的自來水公司如果要搞定額管理、搞計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節水以后它的收入還會減少,因此在這個工作上沒有積極性。在推行節水過程中,目前的寫法或提出的一些困難,如計表困難等等,反映了在當前的體制下只能是這樣。因此我準備接受這個修改意見”。
最終獲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保持了“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的規定,避而不言具體的累進加價制度,對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的看法是:累進加價制度還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目前不在法律中作具體規定而進行原則倡導,將對這方面工作起到引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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