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供水設施理應由政府負責
近日連續報道的南京自來水二次供水矛盾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業主、物管、業委會等有關人士都紛紛打進快報熱線,發表自己的觀點。
大家認為,小區自來水改造勢在必行,但核心問題是費用,在這種混亂的局面下,僅靠自來水公司和業主以及物業來進行協商,很難有結果。而法律專家表示,供水屬于公共事業,理應由政府給出政策,統籌解決,長期擱置使老百姓屢屢面臨停水威脅,是不應該出現的。
居民:
費用為何這么貴?
在報道中,有部分小區目前尚沒有著手解決,有的則已經開始啟動,還有部分已經成功改造。記者了解到,在其中,業委會成員往往要出面組織參與此事,代表居民提出要求。
昨天(11月19日,下同),一名河西曲水文華小區的業委會委員講述了自己小區的“斗爭”過程,該小區屬于中高檔小區,有多幢18層的高層,本來小區用水還挺正常的,可隨著時間推移,總表和分表差額越來越大,水費就掛在了那兒,“物業不愿意收了,業主也不愿意分攤過高的損耗,那么多的水費,誰愿意掏啊?”
“自來水公司曾經威脅要停水,可是我們業主都抗議,最后也不了了之。”他說,小區的總表產權是屬于開發商的,開發商委托給物業,業主向物業交水費,因此,自來水公司要停水,理應找產權單位開發商,由開發商找物業,物業再向業主討要水費,“我們跟自來水公司沒有直接關系啊!”
“水白白地流著,難道業主不心疼嗎?”他說,小區掛賬的水費有50多萬,其中很大比例就是漏掉的,自來水公司給他們提供了一個賬戶,叫業主自己的水費交到那個賬戶,先掛在那里。可是業主們都沒有交錢上去,自來水還在照用。
“還有就是改造費用,自來水公司為什么不能降低點呢,那么貴讓我們怎么承受?”他說。
物管:
我們夾在中間很難辦
“作為物業企業,我們早就有話要說了,你們的報道我們很歡迎!”昨天,北門橋高層的物管主任程先生給快報打來電話,稱他們小區7幢高層,有6幢由物業長期在貼水費。
“水越漏越嚴重。”程先生說,其中一幢北門橋3號高層,從今年七月份起,總分表誤差越來越大,以前每個月兩千多度水,一下子上升到三四千度。如果物業以分攤的原則去向業主收取,由于分攤額過高,業主都不愿意,最后就只能停止收取,任由欠費增加。
“我們也在盡我們的責任,該檢查的都檢查了。”程先生說,高層供水主要是明管,看不出漏水的痕跡,只有總表到水箱一段是暗管,可是把出水關掉,總表也不轉,水箱檢測也不漏水。“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實在解決不了,只能求助自來水公司。”
程先生說,自來水公司答應過來檢查,但是當物業提出要求,即如果是物業管理不到位,沒有發現漏損,那么物業可以對水損埋單。可如果一切正常,那么就請自來水公司按照用戶分表收取,自來水公司拒絕了。
“你要收水費,用戶是業主,又不是物業企業,怎么全部推到我們身上呢?”程先生說,物業企業收了13年水費,已經貼了幾十萬了。物業企業也沒有牽頭的職能和能力,難道要讓他們來牽頭處理這種糾紛?
程先生說,如果要切實解決這個問題,他希望自來水公司能早日拿出預算來,改造要多少錢,業主要分攤多少,都擺出來。“我們可以幫助做業主簽字的工作,可以幫助申請維修基金,但是先要有行動啊!
自來水公司:
期待政府出政策
記者了解到,很多二次供水小區業主都反映,目前其實存在一個“雙軌水價”的問題,即直供水按照物價局的水價來收,而二次供水的則要加上分攤的比例,水損嚴重的,有些水價能達到四五塊錢一噸,嚴重超過業主的承受能力。
“目前的問題是,小區的用水既然要加壓,就存在一個成本問題。”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南京市自來水公司抄收管理所的侯所長,他表示,供水有個水壓問題,一般的城市水壓,只能保證到七層樓的供水,如果超過七層,或者本來小區地形就高,都需要二次加壓供水。
“如果是直接通到終端,那么我們可以承擔小區水管的維護,或者與物業來簽協議,委托他們維護。”侯所長說,但是這種加壓的設備、電費等,屬于業主入住的基礎條件,既然業主選擇了高層或地勢高的小區,那么就應該承擔這種成本。而相比之下,天然氣、電可能就不存在這種自然特性,只要有管道就可以從上到下都送達。
另外就是小區水管的產權問題,因為產權是開發商的,然后又移交給業主,屬于共有產權。開發商和物業有維護的責任。而這種產權體制下,如果自來水公司不改造水管就直接上門抄表到戶,“那么哪一天加壓水泵壞掉導致停水,該由誰負責呢?”供水是社會系統工程,大家把關系理順,共同努力才能解決好。
那么業主當初買房的時候,供水設施的費用應該已經打入房價,再次向業主收改造費,不是二次收費了嗎?對此,侯所長表示,有些房子的水管是開發商自己建的,即使是自來水公司一開始就建設,也是要收費的,這筆費用就像煤氣的初裝費或電力的接入費一樣,都是屬于同一性質。
侯所長表示,其實并不像很多業主或物業所想象的那樣,自來水公司不積極處理此事,實際上這兩年他們一直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全市已經改了10來個小區。
侯所長認為,這類問題牽涉到方方面面,政府要出政策,幫助破解難題。
法律專家:
供水設施屬于公共設施
昨天記者就此咨詢了南京大學法學院的副教授肖澤晟,對于目前改造的這一套程序,他表示懷疑,認為供水設施屬于公共設施,理應由政府負責才對。
自來水公司的說法是,物權法有規定,小區水管屬于業主共有產權,雖然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水、電、氣等單位應該承擔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但《物權法》大于條例,理應按《物權法》行事。對此,肖澤晟表示,雖然“法”的位階要比“條例”高,但是《物業管理條例》屬于特別法,有些具體的問題應該由特別法來調整,照搬《物權法》也是不行的。
“《物權法》是基于市場流通的,可是管道呢,是要連起來的,小區里面的管道和外面的管道必須要連接才能發揮作用,這顯然屬于公共設施,將其歸屬于業主共有產權意義不大。”肖澤晟說,業主擁有這樣的產權,有什么意義呢,管道不是綠地,大家在綠地上還可以免費休息,個人擁有管道有什么意義呢?”
讓業主分攤費用,在肖澤晟看來不僅不公平,操作性也很差,“這種挨家挨戶地收取,什么時候能完成,怎么進行組織,這不是開玩笑嘛!”解決之道就是政府要有個整體的政策。提供公共設施,這本身就是政府的責任,作為自來水公司,只是政府將這種職能委托給他們而已,“最后解決不了,還是得由政府買單,否則要政府機關和公用事業做什么呢?”
肖澤晟建議,對于目前法律法規上的沖突之處,可以由人大常委會做出解釋,理順其中的關系。而南京市也可以出臺專門的規章,不僅是自來水,將水、電、氣等公共實施的維護管理都包括進去,進行一個總體的設計。這樣做,對于推進公共事業社會化改革有很大的好處。
對于多年滲漏產生的巨額水費該誰承擔的問題,肖澤晟認為,這要看當初自來水公司和物業是怎么約定的,找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道理可以擺出來,各家看占多少理,是某一方的責任,還是歷史的原因,都要公平對待。當然,作為自來水公司,應該適當讓一步,畢竟是企業。”肖澤晟說,解決二次供水問題,對于自來水公司來說肯定也是有利的,因為可以避免損失繼續擴大。而且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自來水公司有維修養護設施的責任,拖了這么長時間,顯然是沒有及時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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