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投資運營污水處理廠 政府一紙紀要成國有?
私營公司投資的B O T項目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運營三年后,被政府一份會議紀要宣布“國有”。惠州市住建局也撤銷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被辦到了其他公司名下,第七污水處理廠成了違章建筑。
該項目投資商威龍伊高公司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BOT特許經營權協議》,投資者經營期限26年,此期限內,BO T乙方投資應屬于乙方所有,政府將其資產全部無償國有化,侵害投資人利益,遂將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惠州市住建局告上法庭。昨日,該案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將擇日判決。
管委會欲強行接管 市政府未同意
2006年,位于仲愷高新區的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項目國際招標,2007年武漢新華公司及自然人股東余新華入股投資7000余萬元承建該項目,項目公司名稱是威龍伊高公司,并與仲愷管委會簽訂《BO T特許經營權協議》,投資者經營期限26年,先建成一期。
該公司負責人說,試運營后,當地一位商人要求半價收購,遭到該公司拒絕。此后,污水處理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等一直沒能辦理。
2009年,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突然提請取消第七污水廠建設經營單位特許經營權,實施臨時強制接管。2009年5月22日,惠州市政府召開聽證會,不同意強制接管,要求仲愷管委會依法支付污水處理費并協助污水處理廠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
2011年8月8日,仲愷管委會將第七污水處理廠二期用地公開招標,而新的中標公司在招標前一個月才成立。
威龍伊高公司稱,仲愷管委會違背雙方簽署的《BO T特許經營權協議》,意圖將二期工程轉包給其他人經營。根據該協議,威龍公司有優先中標權。
同年9月22日,威龍伊高公司向廣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仲愷管委會履行合同、根據協議和規劃辦理國土證、房產證,并停止二期招標的違約行為。
仲裁前一天土地使用證被撤銷
由于2007年3月12日,仲愷區住建分局就給威龍公司核發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該規劃許可證有可能導致仲愷管委會在仲裁中敗訴。
2011年10月17日,仲愷管委會主要領導召集專題會議,形成惠仲委紀[2011]58號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提出要求仲愷區住建分局(經授權,在本案中行使市局權限)撤銷原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稱第七污水處理廠為國有資產。
仲愷區住建分局搶在11月23日仲裁開庭前,于11月22日撤銷了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在來不及送達的情況下,將撤消決定書貼在了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大門柱上。隨后,仲愷住建分局將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土地分成兩塊,證件辦到了仲愷高新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下。
威龍伊高公司于是將仲愷管委會和惠州住建局起訴到惠州中院,要求法庭判令撤銷仲愷管委會印發的惠仲委紀[2011]58號工作會議紀要,并依法確認住建局撤銷原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違法,判令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
庭審實錄:撤銷規劃許可證是否違法
◎威龍公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可撤銷◎惠州市住建局:是糾正當年錯誤(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威龍伊高公司認為,被告已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行政許可行為,其強行撤銷行為違法。其次,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問題,原告已申請仲裁,在仲裁裁決之前,雙方都無權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因此,被告搶在仲裁之前撤銷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在濫用權力。而被告2007年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全部一系列許可證并已全部經過驗收手續,具備規劃設計條件。被告沒有任何的立案、調查乃至于結案的過程,直接作出撤銷決定,程序嚴重違法。
惠州市住建局稱,仲愷管委會與第七污水處理廠股東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議僅僅是首期工程,而現在進行招標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將第七污水處理廠二期轉包或搶奪第七污水處理廠之說。
撤銷此規劃許可證,理由有二:一是威龍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處理廠項目地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具備項目規劃用地許可證的申請資格;二是威龍伊高公司獲得規劃許可證時,沒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違反了規劃法相關規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現在是在仲愷管委會統一安排下糾正當年的錯誤。
對此,威龍公司說,特許經營權協議中規劃的首期項目就是43720平方米規劃用地,并且仲愷管委會給投資方寫有相關書面文件保證辦理這塊土地的國土證。首期工程所有項目都是為整個地塊的工程配套而建,現在要分拆另建,政府將多付出3000萬元建設費用,多占地3萬平方米,污水處理費每噸將提高0.19元,這些今后都將由國家和惠州市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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