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廢水排放“寬嚴”之爭:集中處理或集中污染
在浙江省紹興市紹興縣柯橋區、湖州市長興縣等印染產業密集地區,眼下正熱火朝天地建設印染廢水集中預處理設施,以便用更寬松的標準接收周邊企業印染廢水,集中處理。
同一時間,環境保護部也開始考慮放寬印染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今年11月,環保部科技標準司將《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征求意見稿)發到相關部委、行業協會和企業。
根據征求意見稿,專門服務于紡織染整廢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間接排放標準放寬至500毫克/升(原200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標準放寬至150毫克/升(原50毫克/升)。
但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綠色江南、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等多家環保組織在調研中發現,印染廢水集中處理存在嚴重問題。“集中處理的技術和能力都不是萬能的,責任不清導致對預處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進而導致污水排放超過污水廠的處理能力,實際上帶來的是污染集中排放、環境集中污染。”12月23日,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廢水排放“寬嚴”之爭
2013年1月1日,《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下稱“原《標準》”)開始實施。新標準的出臺是為解決紡織印染行業產能過于集中、局部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承受能力的問題,通過加嚴標準,遏制集中處理造成的集中污染,同時響應國家對紡織業大幅度節能減排的要求。
然而,原《標準》實施近兩年,依然有大批印染企業不能達到間接排放標準。
環保部科技標準司介紹,原《標準》實施后,環保部收到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函件,反映在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尤其是工業園區企業化學需氧量(COD)的間接排放限值問題。
兩省環保廳反映,依據原《標準》升級耗資巨大。以紹興為例,在2012年納管COD濃度要求500毫克/升時,包括區縣在內的紹興市、柯橋區印染企業在預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資金投入已達30.4億元。紹興市環保局稱,為達到新標200毫克/升的納管濃度要求,所需的設施升級新增投入就高達50億元以上,平均每家企業新增2000萬元。
按照原《標準》進行改造,面臨土地空間緊缺和改造時間有限等問題。
原《標準》于2012年10月19日發布,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間,現有企業執行的是過渡性排放限值,以便企業升級改造;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與新建企業統一執行更嚴格的新標準。新標準即將全面生效,在過渡期較寬松標準下,部分省市最新一季監督性監測中現有企業的達標情況仍然不容樂觀。企業用于改造的時間十分有限,升級壓力很大。
“而更大的爭論,在于廢水納管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印染企業,是否應該為其間接排放承擔責任。”馬軍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部分紡織業內人士認為,既然印染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簽有合同,那么納管標準就不該如此嚴格,而達標排放也應該完全是污水廠的責任。多家印染企業則要求大幅放松間接排放標準,并希望擺脫對企業納管排放的監控。
但這讓環保組織很擔心。“若沒有納管企業的配合,集中污水處理廠很難保證對污染物進行充分的處理。”馬軍對記者說,處理廠的規模和處理類型有限,不可能無限制地處理不同類別和流量的污染物。僅由集中處理廠承擔排污責任的觀點,并不能解決中國水環境問題。
我國的紡織行業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印染企業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江蘇、廣東、山東,這5省規模以上企業印染布產量達529億米,占全國產量的93.5%。其中,浙江省產量最多,占全國的59%,僅紹興市一個市的印染布產能就占到了全國的35.6%。
環保部《新標準》編制組介紹,我國先后建設了一批工業園區。紡織染整工業也紛紛實行園區管理。以紹興市為例,主要有袍江、濱江和柯開委三個紡織工業園區,全市約1/3企業入園,產能約占全市的1/4。
編制組介紹,紡織染整工藝主要由染整前處理、染色和印花、印染后整理三大環節組成。其中,前處理工序廢水量約占廢水總量的45%,染色、印花工序廢水量約占總量的50%~55%,而后整理工序廢水產生量很少。廢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來自纖維材料、紡織用漿料和印染加工所使用的染料、化學藥劑、表面活性劑、印染助劑和各類整理劑。
由于不同企業的產品不同,印染工藝和所使用的染化料不同,廢水的產生量、污染物濃度均有較大差別。企業主要承擔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處理,實現源頭防治;園區污水處理廠主要承擔一般污染物[如COD、五日生物需氧量(BOD5),固體懸浮物(SS)等]的處理,發揮集中處理優勢。
但對于B/C(BOD/COD)小于0.3的難生物降解廢水,為防范環境風險,保障園區污水處理廠穩定達標運行,國家也要求企業對一般污染物進行預處理,預處理達到的間接排放標準需要根據廢水水質、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與排水要求,以及技術、經濟、土地和管理等因素綜合確定。
集中處理導致集中污染
那么,印染廢水集中處理的現狀究竟如何?是否能夠獨立承擔起治理巨量印染廢水污染的責任呢?
多家環保組織23日發布的研究報告稱,集中處理正在導致“集中污染”。“大批工業污水處理廠的排放不能達到標準,變成了集中污染源。”馬軍介紹,根據中國水污染地圖數據庫的統計,2008年至2013年6年間,各地3622家污水處理廠的違規監管記錄達到了4961條,平均每座污水處理廠就約有1.4條,而江蘇、浙江問題更多。
環保組織以杭州蕭山臨江污水處理廠為例介紹,該廠主要承擔11個鄉鎮、街道以及江東、臨江兩大工業園區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集中處理。總設計規劃為日處理量100萬噸,目前日處理能力為30萬噸。
調查發現,蕭山臨江污水處理廠存在超標排放情況,現場調研的發現更加觸目驚心:排口水聲隆隆、水體黑紅,靠近后熱氣襲面、污水氣味刺鼻,排放量非常“壯觀”,泡沫伴隨污水流出數公里之遠,污水顏色與錢塘江江水形成一條明顯的分界線。
浙江省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平臺公布的數據顯示,臨江污水處理廠在2014年1月1日至11月20日間,COD時均值累計超標58次,氨氮超標873次。
凱發新泉被譽為亞洲一流的水處理企業。蘇州工業園區綠色江南公眾環境關注中心主任方應君介紹,環保組織調查發現,其下屬關聯方竟存在多達33條的環境違規記錄。其中位于無錫、常熟、泰州的污水廠已多次出現超標,而位于揚州、南通的污水處理廠亦有不良環境記錄。
其中位于常熟的凱發新泉水務(常熟)有限公司,就接收了包括福懋興業(常熟)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紡織印染企業的工業廢水。該處理廠總規模為6萬噸/日,一期為3萬噸/日,是一家以紡織印染污水為主、其他工業污水及生活污水為輔的綜合性污水處理廠,為整個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提供污水處理服務。根據公眾環境研究中心污染地圖數據庫檢索結果,該處理廠近年存在多次環境監管記錄。
建立廢水集中處理責任制
馬軍介紹,在集中處理模式下,排污者和治理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排污企業按照約定向污水處理企業輸送符合預處理標準的污水,污水集中處理企業按照約定的收費標準對排污企業輸送的污水有償進行代處理。
若排污企業將符合要求的污水輸送至集中處理企業后產生環境問題,應由集中處理方自行負責,該情況下,污染集中處理企業因過錯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環境責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擔;若環境損害在集中處理企業無過錯的情況下發生,污染企業應該和集中處理企業一起承擔連帶環境責任,并按照約定的分擔份額進行責任分擔。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營運單位,應當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規定:“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并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面對集中處理帶來的集中污染,一些印染企業界的人士依然強調這些問題完全應該由污水廠承擔責任。”馬軍對記者說,依照這樣的思路,印染廢水的嚴重污染,印染企業無需承擔責任。最終受損的是水環境,受害的是當地民眾,而這樣的紡織業,其發展最終也不是可持續的。
上述環保組織調查也發現,“并不是所有的紡織企業利益方都因這樣的爭論而無所作為。”今年,三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租用黨灣污水廠,將其用作子公司的預處理設施;福懋興業(常熟)有限公司將污水處理廠納入供應鏈管理。
“政府應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管,守住集中排放的最后關口。”馬軍對本報記者表示,政府應建立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責任制。
馬軍認為,政府首先要在排放標準和環境容量的基礎上,明確集中處理過程中污水廠和每一家納管企業應承擔的責任,進而要強化對納管排放的監管和監督,明確每個印染企業自身所必須承擔的預處理責任。
針對建立集中預處理設施的新變化,多家環保組織建議紡織企業特別是品牌廠商將負責集中預處理的污水處理廠作為其供應鏈的組成部分,明確各方污水處理責任,避免集中預處理有吃“大鍋飯”的痼疾,真正大幅減少紡織業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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