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行政與司法聯動 企業偷排電鍍廢水二審宣判
圖為第三方專家現場查看企業廢水治理設施情況。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李苑
江蘇省蘇州市圣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排口偷排生產污水的案件近日二審宣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單位及兩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15萬元;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1.5萬元;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1萬元。
這是“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以后蘇州市查辦的第一起偷排案件。在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后,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都非常慎重,多次取證調查并研討,歷時一年半,案件才“塵埃落定”。蘇州市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這“第一步”,走得確實不易。
中午錯時執法,發現企業偷排電鍍廢水
2013年9月4日中午,蘇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相城區環保局、黃橋街道環保辦執法人員對黃橋地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蘇州市圣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雨水排口排放含重金屬的電鍍廢水至周邊河道。
采樣監測顯示,公司雨水排口排放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氰化物、總銅、總鎳、總鉻、總鋅、六價鉻等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特別是第一類污染物總鎳、六價鉻濃度分別為18.6毫克/升、13.3毫克/升,分別超標185倍和132倍,嚴重污染環境。
“現場檢查那天是晴天,也沒下過雨,但我們發現公司的雨水排口有黃綠色水排出,水量較大。而且公司還擅自停用了雨水排口的pH自動監測儀器。”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許皓告訴記者。
據執法人員介紹,企業為了讓偷排蒙混過關,特意對酸性的電鍍廢水進行了酸堿中和,將pH值調到中性再偷排。現場執法人員用pH試紙檢測,顯示排出的水呈中性,但根據多年執法經驗和細致認真地觀察,執法人員很快判斷出這是電鍍廢水。
在場的公司副總經理蔣某和操作人員吳某辯稱說,這是用水泵打廠區北側的池塘水沖洗位于廠區西南側的雨水管網,雨水口所排水是池塘水。執法人員馬上對廠區北側的池塘水進行采樣。結果顯示,池塘水中未檢出總鎳、六價鉻,當事人辯解與事實不符。
負責人百般抵賴,執法人員多次取證
2013年9月5日,蘇州市環保局對公司總經理吳某、副總經理蔣某、錢某、張某、廢水處理負責人吳某進行了約見和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問過程中,環境執法人員將廢水監測結果超標的情況告知后,蔣某和吳某又辯稱是管道內積存的生產廢水帶出所致。
2013年9月6日,執法人員到公司核查情況時,蔣某再次辯稱這是沖洗積存的生產廢水所致。蔣某說,公司7月發現有生產廢水漏入雨水溝內,用沙包進行封堵,后因為忙于車間改造,至2013年9月4日環境執法檢查時未及處理。吳某在檢查前發現雨水溝水質發臭就開泵進行沖洗,將積存的生產廢水一并沖出。
執法人員馬上現場查驗了蔣某所謂封堵生產廢水的雨水溝渠,發現其描述地點所能積存的廢水僅數升,即使隨池塘水沖出,也不足以達到當天雨水排口排水的水量和所含重金屬濃度。而且監測結果顯示,排水中六價鉻濃度較高,符合新生電鍍廢水水質特點,并非單一積存的生產廢水。
在取得江蘇省環保廳對環境監測數據認可函后,蘇州市環保局將前期調查材料移送至蘇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門開始介入調查。
2013年11月3日,公安部門對案件主要嫌疑人蔣某、吳某予以刑事拘留,在掌握初步線索的基礎上,蘇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和公安干警再次到公司現場調查、勘驗,對企業設置的偷排管網系統進行了調查取證。
針對案發后,公司將偷排所用集水池、排水管網進行清理,蓄意消除證據的行為,2013年11月8日,蘇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及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偷排系統中設置在車間六樓平臺的集水池中清出的污泥進行了采樣。監測分析顯示,污泥樣品中含大量重金屬,證明上述集水池中曾存放含重金屬的生產廢水。
2013年11月12日,公安部門帶犯罪嫌疑人吳某進行現場指認,蘇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了公司偷排電鍍廢水的方式。
引入第三方專家意見,多部門協作配合
“調查這個案子的時候,我連睡覺都在琢磨著,公司負責人又會提出什么新的說辭。”許皓說,他只要有新的說辭,我們馬上趕去現場核實,把各個細節一遍遍過。有一次,公安干警夜里12點打電話給我,我們也立即趕到現場。
由于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需要找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查實公司偷排的具體管道和池子,而污染物偷排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瞬時性,舉證較難,環保部門推薦引入第三方專家意見。
在第三次對公司進行現場踏勘時,蘇州市環保局邀請了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科技學院以及江蘇省環保廳蘇南督查中心的專家同行。
專家們查看了現場廢水治理設施情況,并對相關監測報告進行分析研究。專家們一致認為,公司2013年9月4日雨水口的排放水pH值雖呈中性,但其他指標明顯含有公司電鍍生產廢水的特征因子,說明這股水不是由生產車間直接滲流所致,而是僅經過初步pH調節后蓄意排放所致。從污染因子分析來看,公司雨水管道內沉積有電鍍廢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說明經常有排放電鍍廢水。
第三方意見成為案件偵辦的有效證據和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吳某最終承認了偷排事實,當事公司偷排行為及方式也被后續多次調查所證實。
談起這個案件,許皓和同事們都覺得很不容易。他們表示,部門協作配合是成功的關鍵:監測部門連夜分析出監測結果,迅速準備材料到省廳進行認可;蘇州市公安部門及時介入調查和連續奮戰取證;蘇州環境案件“三審合一”,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準確提出公訴。
“未來隨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進一步加強,相信類似案件處理起來會更順暢和簡捷,達到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目的。”許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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