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為電動車充電樁留位置
由上海市交通委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暫行規定》指出,充電設施建設將主要遵循“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上海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慢充為主、辦公場所快慢結合的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
此外,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利用率低制約電動汽車推廣
上海市交通委有關負責人坦言:“目前,上,F有的充電設施存在兩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很多新能源汽車的車主感到充電不方便;另一方面,雖然充電樁的數量并不算少,但利用率卻不高,甚至有一些充電樁由于技術標準不符合現有車輛充電需求而無法繼續使用。這制約了電動汽車在上海的進一步推廣使用。
這位負責人還透露,為解決這兩大矛盾,上海市交通委正在制定全市范圍內的充電設施整體規劃,計劃于年底出臺。“除了根據規劃新建充電設施外,我們還將鼓勵已有的、正在建設的充電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并通過官方APP,讓老百姓更加方便地尋找到充電樁。”他表示,對于充電設施,上海市交通委還將會同市質監局,出臺相關的充電接口標準和技術規范,提高使用效率。
落實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對充電設施建設維護負有主體責任,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落實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為確保充電安全,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建設相應的充電監測系統,并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一旦出現充電異常應及時告知用戶。
對于充電設施建設方面,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1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設置障礙。不予配合的,業主投訴后由居委會或街道指定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對于公共停車位,主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第三方服務商合作共建,為用戶解決充電需求問題。
對于商務樓宇,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停車場(庫)經營者與第三方合作共建充電設施。對于加油(氣)站、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結合用戶需求開展充電設施建設試點。
居民家庭住宅可享峰谷電價
根據《暫行規定》,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按照居民平均電價水平執行,不執行階梯電價,可享受峰谷電價優惠。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指出,電費按照充電設施性質收取。其中,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上海市電價目錄中“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目前約為0.7元/千瓦時,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同時,充電服務費結合企業建設經營成本以及燃油汽車使用成本綜合考慮,暫定最高不超過1.6元/千瓦時;對于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務擴展費。
生產企業和用戶都吃了定心丸
《暫行規定》一經公布,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用戶都好像吃了一顆定心丸。
一位電動車生產廠家的負責人說,前段時間,由于電動汽車的充電樁問題,廠家一方面不敢大批量生產,另一方面又擔心現有的生產規模不能充分施展。“產能不足,原先的投資怕收不回來,F在政策明確了,解決了企業的后顧之憂,讓企業可以按照既定計劃放心生產。”
在一家電動汽車銷售店,一位消費商對記者說,原先消費者對電動汽車只是看看而已,不愿購買,害怕充電樁沒法落實。
電動汽車銷售店的負責人則說到,這幾天,來店光顧的顧客多了起來,不斷詢問電動汽車的性能、價格,表現出強烈的購買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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