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上市公司將萬余噸危廢物跨省非法處置
10月18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服務保障“四減四增”工作新聞發布會。山東省高院副院長張成武介紹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服務保障“四減四增”工作的意見》。
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軍通報了典型案例。
向京杭大運河偷排廢物
在通報的10起典型案例中,中華環保聯合會支持起訴人東營市環境保護局訴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廠、墾利縣玖新工貿有限公司等危險廢物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建德化工二廠為節省危險物質處置費,將其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產生的“磷酸鹽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人員以焚燒、直排等方式非法處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徐國富將上述危險廢物“磷酸鹽混合物”交給同樣未獲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李強和李兆福處置,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運至德州市臨邑縣出租院內接收,并非法處置10650噸。
2013年5月,被告李強和李兆福將從另案被告徐國富手中接收的“磷酸鹽混合液”,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運至山東省東營市境內,并由被告墾利縣玖新工貿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處置720噸。
山東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張傳毅告訴記者,此案案發始于建德化工二廠向京杭大運河中直接偷排廢液。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建于1965年,地處浙江省建德市,2001年9月上市,屬中國化工500強,全球農化銷售20強企業。記者查閱發現,2013年12月10日《浙江日報》頭版曾報道稱,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廠自去年5月以來,以每噸500元左右的價格,通過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將1萬余噸“磷酸鹽混合液”運至杭州市余杭區榮圣化工有限公司,榮圣化工將其中的7500多噸“磷酸鹽混合液”直接偷排入京杭大運河,造成水體嚴重污染;通過宏安貨運有限公司分別將8000多噸和1000多噸“磷酸鹽混合液”運到山東、江西等地非法傾倒;去年初至今年4月,通過宏安貨運有限公司還將1000多噸“磷酸鹽混合液”運往衢州交由衢州人周某某非法處置。經鑒定,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磷酸鹽混合液”屬于危險廢物。
對于這起案件,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廠等被告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不同環節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各被告的行為對環境造成潛在危險,已構成環境民事侵權,依法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廠等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外運處置“磷酸鹽混合液”的行為,支付環境污染治理費用2274萬元,并承擔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律師費12萬元。
“李強和李兆福是父子倆,‘磷酸鹽混合液’凝固后,他們將這些廢物或是焚燒,或是掩埋,10650噸廢物最終現場發現的僅有700多噸。”張傳毅說。
據了解,這起案件是山東省首例社會組織針對上市公司提起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此案因當事人將污染物進行異地非法運輸存放,以焚燒、直排等方式非法處置,對環境污染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法院判決使污染者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揮了司法裁判良好導向作用。”李軍介紹。
同時,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創新性地對污染物存放地的環保行政機關進行了“司法告知”,爭取當地環保行政機關的支持配合,確保污染不再擴散,消除了潛在危險。
加油站建在鐵路用地被拆除
濟南鐵路局轄區內泰肥線左側系經當地人民政府確權的鐵路用地,順興加油站設立在該地塊內,共占用957平方米。濟南鐵路局訴求順興加油站停止侵權、拆除非法建筑,恢復地貌,交還鐵路土地。
濟南鐵路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順興加油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拆除其侵占濟南鐵路局土地范圍內的加油站,恢復土地原狀,向濟南鐵路局交還所占957平方米的鐵路土地。順興加油站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一直陷入僵局。”李軍說,承辦法官先后多次向被執行人順興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始終未履行義務。
為順利拆除加油站,濟南鐵路中院成立專項小組,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吊銷危險化學品、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等強制措施。同時,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天,罰款10萬元。在強有力的執行壓力下,順興加油站自行拆除了辦公室等地上設施以及位于地下的4個大型儲油罐,濟南鐵路局收回了被侵占的鐵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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