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長江保護法與環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應如何協調?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長江保護法草案時,多名委員提出一個問題,長江保護法與水污染防治法等水法,以及土地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應當如何協調?
委員賈廷安表示,長江保護法不僅是對一條河流的保護,而且是一個涵蓋長江流域水域、空域、地域的綜合性保護立法。“長江保護法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好,哪些規定可以交叉,哪些可以不再重復,應該予以注意。特別是水污染防治法已經涵蓋了國家所有水系,是對國家整個水系的管理規范,當然也肯定包含長江在內了,幾部法律在管理制度、治理手段、推進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建議進一步研究厘清”。
古小玉、劉振偉等委員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魏后凱都提出,現行法中已有的規定,長江保護法可以不再重復規定。
古小玉說,草案規定“國家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建立完善回收押金、限制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相關制度措施,推動綠色消費,促進綠色發展。”這一條款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已有類似相關規定,“建議不再重復作出規定。這部法律中,類似的規定還有很多,建議統籌綜合考慮,處理好長江保護法和其他專門法律的關系。這是一部長江流域的法律,與長江有關的可以規定得具體一些,在其他法律中已經有所規定的可以規定得原則一些,甚至可以不再重復規定”。
劉振偉也表示,“這部法與環保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水資源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如果有交集,屬于一般性規定、全國適用的,這部法就可以不規定,突出長江流域特定保護的制度”。
魏后凱也提出,長江保護法是一個流域性的保護法,目前已頒布大量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已有的規定、已有的條文,本法沒有必要去重復。長江保護法的重點應該是對長江流域比較特殊的制度的安排,法律的規定,以及沒有的或者更嚴格的一些規定。與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重復的,可以簡化”。
委員鄭淑娜表示,草案附則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有關法律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規定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我認為這么簡單地寫不一定很周全,這部法律還是要著眼于長江保護本身更需要的一些制度”。
委員周洪宇說,目前我國涉水法律一共有4部,分別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與這4部涉水法律相比,長江保護法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定位?與這四部法律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需要進一步明確,這是立法要解決的首要任務。
他認為,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應為一般法,而長江保護法屬于流域立法,是特別法、專門法、保護法。“應該突出強調調整具體特定問題,而非普遍問題。因此它的功能與定位應當是涉水法的具體實施性法律,應該是對普遍性的涉水法律關于長江大保護的制度、體制、執法等問題的具體化,是針對特定時期的特定問題、突出問題的法律,是問題導向性的實施性法律。它其中具有普遍性調整效力的成熟條款,今后可以轉化為制定流域管理法或黃河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的部分內容,它的具體實施性制度和措施也可以被長江流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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