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省政府公布《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號),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揚塵污染防治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將“藍天保衛戰”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予以推進。習近平總書記在張家口市考察時指出,“治理大氣污染,不能光‘等風來’,要聚焦問題抓要害、找準病根開藥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設立揚塵污染防治專門章節,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對加強揚塵綜合治理提出明確要求。隨著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深化,揚塵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揚塵源成為全省PM10的首要排放源,占總排放量的57.4%,揚塵污染已成為影響我省大氣環境持續改善的重要不利因素。省委、省政府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下大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省委書記王東峰強調,“要下功夫全面治理揚塵污染問題,堅決把揚塵污染降到最低程度。”2018年8月省政府印發《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藍天保衛戰的重點工作強力推進。著眼依法治塵,我省先后出臺《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揚塵污染防治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概括。為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落地落實落細,省政府將《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列入2019年立法計劃,經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2月7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共5章46條。
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與依據,確定了適用范圍和防治原則,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義務,以及加強宣傳教育、推動社會監督等內容。
第二章、防治措施,共16條。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市政工程與城市道路施工規定周邊圍擋、車輛沖洗、建筑材料密閉或遮蓋、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并正常運行等防塵要求;對園林綠化作業規定棄土清運、樹穴遮蓋等防塵要求;對公路、水利工程施工規定道路硬化、施工材料灑水遮蓋等防塵要求;對物料堆場、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碼頭等規定堆場圍擋、場地硬化、車輛沖洗、裝卸作業灑水防塵等防塵要求;對礦產資源開采、加工規定道路硬化灑水、排巖濕法作業、及時恢復植被、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并正常運行等防塵要求;對城鎮裸露地面防塵、城市道路和城市周邊重要干線公路路段保潔、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車輛等作出防塵要求。對使用防塵網遮蓋規定網目密度和防風加固要求,遮蓋塊狀物料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蓋粒狀、粉狀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第三章、監督管理,共12條。主要在環境揚塵監測及信息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績效分級和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和重點監管、監督檢查、社會監督、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綠色信貸、約談、督辦、考評獎懲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7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各種情形進行法律責任規定。主要包括各級政府和部門未履行職責,建設單位未履行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揚塵污染物超標排放,建設施工、物料堆放、碼頭作業、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運輸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施工單位拒不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等情形。規定重點揚塵污染源法律責任,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情形。
第五章、附則,共2條。對揚塵污染進行定義,對施行日期進行規定。
三、創新和亮點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緊緊圍繞“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總要求,立足解決實際問題和創新突破,針對近年來我省揚塵污染防治和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結合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相關要求,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細化量化,作出了進一步規范。一是明確科學防治揚塵理念。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污染監測;對揚塵來源進行調查,建立相應的污染源數據庫,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揚塵污染源,并對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實行重點監管。二是明確職能部門揚塵防治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針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處在防塵一線但又沒有執法權的實際情況,規定其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三是規定揚塵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物排放“雙達標”要求。在對建設工程施工提出應當采取的防塵要求的同時,要求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既要措施到位,又要排放達標。四是分類細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分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工業企業料堆場、碼頭、露天礦山、道路公路養護保潔、物料運輸等領域對揚塵防治措施進行了規范,以便企業好執行,部門好監管,責任好落實。針對遮蓋、覆蓋防塵措施搞形式、效果差的問題,對防塵網密度進行了明確(遮蓋塊狀物料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蓋粒狀、粉狀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并要求有效防風加固,保證完整無損;針對渣土等運輸中沿路遺撒問題,要求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閉措施。五是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結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六是強化揚塵污染法律責任。除對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實現揚塵污染物達標排放等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相關罰則外,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還作出按日計罰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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