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發布 7月1日起施行
獲悉,國家環保標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于近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詳情如下:
關于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范和指導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工作,現批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2020)。
該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5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5月21日印發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規范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標準文本結構與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5 月 21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
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標準文本結構與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
《水體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環辦污防函〔2016〕563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2 流域 watersheds
地表水分水線所包括的集水區或匯水區范圍。
3.3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water pollutant disge standards
為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水體中的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等限值,以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監控方式與監測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規定。
3.4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water pollutant disge standards in watersheds
根據特定流域的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針對流域范圍內污染源制訂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5 水環境保護目標 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arget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重點保護與珍
稀水生生物的棲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等漁業水
體,以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
3.6 流域允許排放量 permitted disge quantity of pollutants of watershed
在考慮流域生態因素、設計水文條件和排污口空間分布的情況下,為實現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流域允許排放的最大污染負荷量。
3.7 安全余量 margin of safety
考慮污染負荷和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之間關系的不確定因素,為保障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安全而預留的負荷量。
4 基本原則
4.1 生態安全優先性原則
以維護流域生態功能、確保流域生態安全為導向,針對實際問題,提出較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更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技術經濟可行性原則
對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提出的排放限值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給出達標技術路線和經濟成本等可行性分析。對于存在達標困難的污染源,可提出分期實施的排放控制要求設置方案。
4.3 分區分類差別化原則
區分不同區域,綜合考慮環境水體特征、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點,對污染源排放的不同水污染物規定加強保護、嚴格控制和一般控制等有差別的排放控制要求。
4.4 限值推導科學性原則
開展流域范圍內環境水體、污染源的調查分析,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相關參數,通過選擇適用方法和模型等方式科學確定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
4.5 綜合施策系統性原則
統籌推進污染減排和生態增容。分析實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預期可實現的環境效益,對于環境效益作用不明顯的,重點提出非點源減排和保障生態流量及采取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要求。
5 技術路線
5.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
5.2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流域調查、區域分析與環境特征污染物識別、污染源調查與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分析、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與實施方案設計、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減排增容需求分析、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編寫等,技術路線見圖 1。
6 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
6.1 流域調查、區域分析及環境水體特征污染物識別
6.1.1 流域范圍界定。應明確規定標準適用的區域范圍,可以附錄形式給出標準適用的流域區域地圖,并附行政區域名稱。
6.1.2 流域環境調查與評價。調查流域水系、干流與支流近五年的水文、水質、匯水區、入河排污口等信息,具體可參照 HJ 2.3 和《水體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中相關要求,采用資料收集、現場監測、無人機或衛星遙感遙測等方法進行。水質評價一般采用單因子標準指數法評價。
6.1.3 區分不同區域,實施差別化的保護或排放控制要求。
6.1.3.1 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嚴格保護區域,以及地方自行確定的其他水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區域,應加強保護,特別是加強對各類水環境保護目標的保護。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對加強保護區域提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污染源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該區域排放水污染物等要求。還可根據需要將距離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庫沿岸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作為緩沖帶,實施加強保護。需要劃定緩沖帶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庫的名單,以及緩沖帶具體范圍可在標準中給出或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及向社會公開。
6.1.3.2 沿加強保護區域(6.1.3.1 中區域)匯水支流上溯一定距離的匯水區域,對污染源排放應實施嚴格控制。排放限值應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而制定。
6.1.3.3 除 6.1.3.1 和 6.1.3.2 以外的流域其他區域,對污染源排放應實施一般控制。
6.1.4 流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識別。主要包括水質超標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水質超標污染物為近五年來年均值曾出現超標的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是指雖然沒有出現水質超標現象,但近五年來年均值呈現上升趨勢的污染物。
6.2 污染源調查與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
6.2.1 污染源調查
6.2.1.1 調查流域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產排污特征和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稱、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濃度水平、廢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6.2.1.2 污染源分為點源和非點源。分別核算點源和非點源的排放量和入河量。
6.2.1.3 點源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2 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和點源排放情況分析
6.2.2.1 匯總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作為流域污染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
6.2.2.2 針對每種關注污染物,統計分析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比例,并進行排序。
6.2.2.3 如點源污染物排放量占各類污染源(點源和非點源)排放量比例較低,可不制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6.2.2.4 明確點源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評估點源執行現行排放標準的達標情況。
6.2.3 污染源水污染防治技術狀況調查
6.2.3.1 調查流域各類污染源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針對每類污染源列出技術清單,進行技術分類,并通過調查資料數據,確定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設施的固定成本、單位污染物去除量的運行成本等環境經濟技術關鍵指標與參數,以及其他環境影響、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技術水平分級。
6.2.3.2 具體技術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4 相關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查與分析
6.2.4.1 收集匯總國家和地方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文件。
6.2.4.2 調查分析規劃中涉及的行業發展規模、技術工藝發展方向、落后企業淘汰關閉等信息。
6.2.5 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措施分析
6.2.5.1 收集匯總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措施等相關文件。
6.2.5.2 調查掌握國內外對應各類污染源的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清潔生產技術、末端治理技術和環境管理措施),以及排放特征信息(排放濃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
6.2.5.3 具體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6 污染源減排潛力分析與重點污染源識別
6.2.6.1 針對調查流域范圍內與管控污染物相關的各類污染源,列出其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和
國內外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以及排放特征對比。
6.2.6.2 分析各類污染源改造至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后,確定各類污染源減排潛力。
6.2.6.3 根據規劃要求,分析由于落后企業淘汰關閉使該類污染源獲得的減排潛力。
6.2.6.4 綜合 6.2.6.2 和 6.2.6.3 的分析結果,得到各類污染源的減排潛力分析結果。
6.2.6.5 主要根據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負荷和減排潛力,評估確定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
6.3 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確定
6.3.1 稀釋倍數法
6.3.1.1 根據流域近五年環境水體特征和實際調查數據,測算水體稀釋倍數,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濃度限值與稀釋倍數的乘積作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濃度限值。
6.3.1.2 原則上水體稀釋倍數不超過 20 倍。
6.3.2 污染物綜合消減系數法
6.3.2.1 當流域水流穩定時,根據流域近五年上、下斷面水質監測資料,以及排污口和支流加入的水
流的水質監測資料和相應的水量資料,測算污染物綜合消減系數,見公式(1)。
6.3.2.2 根據污染物綜合消減系數和近五年流域上斷面水質監測資料、下斷面水質改善目標,以及支流匯入斷面水質和水量、排污口水量,可以計算得到排污口平均濃度限值要求,即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見公式(2)。
6.3.3 其他方法。各地可根據實際調查掌握的近五年流域環境水體和污染源調查資料,選擇適用模型進行流域內排污口平均排放濃度的測算,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作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6.3.4 對于計算結果為零的情形,按流域下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濃度作為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
6.3.5 計算得到的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如嚴于國家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按6.4 和 6.5 開展進一步分析,確定排放控制要求和執行時間要求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等內容;如寬于國家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執行國家標準限值。
6.4 基于水環境質量目標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與實施方案設計
6.4.1 達標技術路線篩選
6.4.1.1 針對現有企業篩選確定提標改造的技術路線,針對新建企業篩選確定達標技術路線。
6.4.1.2 應主要根據水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與排放水平、運行穩定性、二次污染等其他環境影響等篩選確定技術路線。具體評估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4.1.3 可根據處理效果,選擇確定多種技術路線。
6.4.2 經濟成本與收益分析
6.4.2.1 主要針對流域重點污染源,計算現有企業因提標改造而增加的固定成本和運行成本,新建企業建設與運行相應設施需投入的固定成本和運行成本。
6.4.2.2 成本測算應以工程實例為依據。具體測算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4.2.3 由于污染物減排而取得的經濟收益核算。預測排污單位由于排放限值加嚴而減少繳納的環境保護稅,以及由于操作自動化而減少的人員費用等。
6.4.3 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和達標率分析?蓞⒄ HJ 945.2 相關規定執行。
6.4.4 排放限值實施方案建議
6.4.4.1 根據對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結果,結合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分析,評估其可行性。
6.4.4.2 對于現階段實施難度較大的排放限值,應提出近期和遠期實施排放限值的階段建議。原則上,遠期排放限值應為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計算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近期排放限值以現階段污染防治先進技術水平確定。
6.5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進一步減排增容需求分析
6.5.1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
6.5.1.1 可參照 HJ 945.2 相關規定,分別針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進行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測算出標準實施帶來的污染物減排量。
6.5.1.2 根據流域污染源排放量調查結果,結合標準實施帶來的污染物減排量,計算得出流域污染源預期排放量。
6.5.2 流域允許排放量測算
6.5.2.1 參照 HJ 2.3 中相關計算方法,采用適用的模型方法建立污染負荷與受納水體水質的響應關系,計算流域理論允許排放量。
6.5.2.2 應設置一定的安全余量,計算得到流域允許排放量。安全余量可采用模型不確定性分析方法加以確定,也可根據管理需求設置一定比例(通常為 5%~10%)的污染物分配總量作為安全余量。
6.5.2.3 將 6.5.1.2 中計算得到的流域污染源預期排放量與流域允許排放量進行比較,滿足允許排放量要求的,實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有效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不滿足允許排放量要求的,還需進一步開展污染減排、再生水利用和生態增容等分析,提出措施要求。
6.5.3 污染減排和生態增容分析與措施要求
6.5.3.1 通過排污許可制實施,進一步收嚴點源許可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
6.5.3.2 加強流域內非點源污染防治并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議。
6.5.3.3 通過開展再生水利用、保障生態流量、建設人工濕地、設置緩沖帶等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增加環境水體容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議。
7 標準文本結構與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
7.1 標準文本結構
7.1.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文本結構參照 HJ 945.2 中相關規定進行編寫。
7.2 編制說明主要內容
7.2.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編制說明參照 HJ 945.2 中相關規定進行編寫,同時還應對7.2.2-7.2.4 的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7.2.2 適用范圍
7.2.2.1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的行政區域范圍,說明流域和區域確定的基本依據。
7.2.2.2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管控的污染物項目,可僅管控流域水質超標污染物和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還可管控其他特征污染物。應說明管控項目選擇確定的基本考慮。
7.2.2.3 應明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管控的行業、工藝、產品、規模范圍,可僅管控重點污染源,還可管控一般污染源,說明管控對象確定的基本依據。
7.2.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2.3.1 流域水環境狀況分析和區分不同區域管控的依據。應結合水系、流域水功能要求等,說明區分不同區域管控的理由,對于設立緩沖帶的,應說明緩沖帶設置和范圍確定的依據。應給出水環境狀況分析過程,主要分析水質超標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識別依據。
7.2.3.2 根據各類污染源減排潛力分析與重點污染源確定。應給出各類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結果、污染防治技術應用現狀分析、相關規劃和國內外行業先進污染防治技術及管控措施等基礎信息,列明減排潛力分析過程和確定重點污染源的依據。
7.2.3.3 確定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應說明采用的計算方法、基礎數據調查確定情況和計算過程。
7.2.3.4 對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開展技術經濟論證。應明確各類點源,特別是重點污染源,達到排放限值的達標技術路線和經濟成本效益分析,給出排放限值實施方案設計過程。
7.2.3.5 開展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分析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給出流域排放標準實施對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的作用分析過程,對于仍不能滿足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說明有必要進一步開展非點源污染減排和生態增容的分析過程,并對提出措施開展可行性分析。
7.2.4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7.2.4.1 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優于國家、地方行業或綜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7.2.4.2 應在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該標準與國家、地方行業或綜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組合執行。凡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水污染物項目的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控制要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以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執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其他水污染物項目的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控制要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等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或綜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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