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河湖治理如何依法實現協同共治?
當前,跨界河湖治理保護責任難以厘清,各地均在探索推動解決問題舉措。筆者連續多年關注并參與“蘇魯兩省交界環境污染聯合處置機制”,該機制從2005年開展,雖然已細化為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聯合監測監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4部分,但協同治理仍然困難重重。筆者也有些感觸、有些思考,建議:
首先,厘清交界雙方治污責任,開展“無過錯舉證”
通過“無過錯舉證”增強防范和化解跨界水污染糾紛的應對能力,確保出現問題“說得清”。“無過錯舉證”是貫徹落實民法典有關環境污染舉證責任的具體舉措,是補足短板落實治污責任的重要抓手。
“無過錯舉證”不僅是處置污染的應急機制,在斷面水質出現異常時,能及時發現問題,做到溯源調查,并提出有針對性措施,也是為了從根子上消除對斷面的潛在污染隱患,確保水質穩定達標、持續改善。
當跨界斷面出現水質異常時,上、下游應聯合起來監測排查,盡快鎖定污染來源,分清污染責任。如果上、下游就污染責任無法達成一致,則啟動舉證程序。筆者建議通過常年流向穩定(自上游流向下游)和常年流向不定(往復流)兩種流向類型,以及上下游和左右岸兩種交界關系,制定相關舉證責任原則。
流向穩定,上游舉證。當跨界斷面出現水質異常時,斷面所在水體常年流向穩定的,如上游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水質異常由下游境內污染導致,則按照過錯推定原則,認定為上游污染責任;如上游經溯源排查,發現水質異常確由下游污染造成,則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無過錯舉證申請和舉證材料。
流向不定、聯合舉證。當跨界斷面出現水質異常時,如斷面所在水體常年流向不定,或斷面所在水體交界雙方為左右岸關系,則上、下游應聯合開展加密監測、現場排查等工作,并根據監測排查情況鎖定污染來源,厘清污染責任;如上、下游無法就污染責任達成一致,可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無過錯舉證申請和舉證材料。
建立具有約束力的跨界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推動不同行政區域主動溯源治污為核心,為斷面水質異常波動處置和長效治理探索成功路徑。
其次,“共治”水質污染、水面漂浮、違法行為、淤積堵塞
應共同摸排污染源底數,形成河湖交界地區外源污染清單。加強交界地區污水管網建設,推進管網對接。持續推進河湖跨界地區點源污染全收集全處理、面源污染綜合治理、工業廢水排放達標、化肥減量化、農藥負增長。
共同開展水葫蘆、水花生、河道垃圾等水面漂浮物清理整治,在落實屬地責任、主動攔截打撈的基礎上,跨行政區域之間形成“一盤棋”格局。
水面漂浮物集聚、轉移前,上游地區要及時通報下游地區,上下游地區可協商劃定協同打撈區,在人力、物力、財力上互相支持,形成聯防聯治、協調推進的聯動格局。按照查全、查細、查實的要求,共同對河湖跨界區域開展全覆蓋巡查,防止違法建設問題錯報、瞞報。
對跨界的違法建設,以及流動違法采砂、流動網箱養殖、越界違法傾倒、越界非法捕撈等行為,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大打擊力度,共同做好河湖跨界區域復岸復原復綠工作,全面遏制違法侵害河湖行為。按照引得進、流得動、排得出的要求,共同實施跨界河湖互聯互通項目。
加強跨界河湖清淤疏浚,推進水系連通和引水活水工程,打通水系連通最后一公里,構建自然連通的健康水循環體系。
第三,落實責任同擔、方案同商、規則同守、行動同步、資源同享
在水環境管理方面,長期存在“水利不上岸、環保不下水”和“九龍治水”的說法。同一條河流,漁業、水務、運輸、河道等等,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跨兩省、兩(市)縣需要銜接配合的事項涉及更多部門,按行政區域分割管理導致流域環境保護缺乏全局性,涉及流域管理的相關職權分散在各相關職能部門,很難整合推動。
建議根據實際狀況,共同研究跨界河湖存在問題,協商共治共護方式、治理保護范圍、目標任務、責任分工、整治管護方案、實施步驟等,共同編制“一河一檔、一湖一檔”“一河一策、一湖一策”,通過聯合發文、會議紀要、聯合公告等形式公開發布,并按商定方案共同推進。
再有,在各地出臺的水利、生態環境、農業、建設等方面法規規章和指導性文件中,明確統一的治理保護政策、計劃規劃、工作目標、技術標準等,遵守河湖保護相同規范、形成河湖治理良好秩序。
跨界河湖治理要實現目標上同向、行動上同步、執行上同力,應綜合考慮各方利益,聯合運用、統籌調度水利工程,實現跨界河湖水資源最優配置、水安全全面保障。建強管護隊伍、完善管護設施,共同維護跨界河湖環境,強化聯合執法,推進河湖長效管護。建立應急機制,應對影響水環境、危及水安全的跨區域突發水事件。開展聯合監測,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定期通報跨界河湖相關區域水環境質量、污染防治進展、水環境隱患排查、違法企業整治、信訪輿情受理等相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只有切實樹立系統治理觀,才能使河湖盡快構建起健康的生態系統,實現水環境質量切實改善的目標。
作者單位:江蘇省新沂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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