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業主動修復受損環境減輕危害后果
案情:私設暗管通過雨水管道外排
2020年10月5日,山東省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將反滲透設備制水排出的濃水通過私設暗管方式排入廠內雨水管道,最終排至南側約1公里的白里河中。
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拍攝了現場照片并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內外排水口污水取樣監測。結果顯示排放的廢水中全鹽量3720mg/L、氟化物4.86mg/L,分別超過《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第5部分(半島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級標準限值的1.325倍和0.62倍。
處理:企業立即自行整改,從輕處罰
2020年10月8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經理進行調查詢問,該公司經理對利用非法排污口以逃避監管方式超標排放污水的事實供認不諱。針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平度分局于同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調查取證過程中,涉案企業主動交代違法事實,并按照《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要求第一時間進行整改并作出書面承諾,及時抽回排出的生產污水進行處理;對已流入河流,沿河流淌、稀釋,無法收回治理的生產污水,自愿交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針對該企業存在的破壞生態環境并對環境造成不利改變的事實,2020年11月15,平度分局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調查。
2020年11月17日,平度分局制作并向該企業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由、調查情況、磋商小組人員組成、磋商會議時間和地點等內容進行告知。根據《專家意見書》的評估結論,確定該公司以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9萬元的方式實現損害救濟。
2020年11月25日,該企業與平度分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并按程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申請書》,申請司法確認。
平度分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平環罰字〔2020〕338號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的事實,鑒于該企業主動整改,自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分局案審會集體審議后決定對該企業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處以罰款44萬元整。
對私設暗管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解析:說理式執法夯實企業主體責任意識
本案是青島市首例企業主動提出自行整改、及時減輕危害后果從輕處罰的案件。
平度分局在執法過程中開展說理式執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過程變為釋法說理的過程,從而使企業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和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價,夯實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平度分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積極作為,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在經過專家評估后及時與涉案企業就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磋商并達成一致,簽訂協議。
鑒于該企業主動整改,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作出處罰決定時酌情予以從輕,對私設暗管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對當事人違法排污問題依法嚴懲,充分體現了對環境違法行為敢于動真碰硬、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對當事人自覺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在作出處罰決定時酌情從輕,既體現了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追究,同時又是對社會的正面引導,彰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善生態環境、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
企業在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磋商、修復、評估過程中,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價,從而促使企業在以后的生產中自覺加強管理,切實增強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意識,使得“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深入人心,有效破解了“企業污染、環境受損、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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