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涉大氣污染物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為落實《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發布制度》要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進一步形成有效震懾,現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9件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環境違法案件。
案例一
湘潭縣某彩印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路被人為破壞案
案情介紹
2021年2月24日,根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大氣專項執法檢查的要求,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采樣平臺上的采樣管和標樣管被人為損壞,導致混入空氣,致使自動監控數據嚴重失真。
經查,某彩印公司主要從事包裝印刷經營業務,其排放廢氣中的主要污染因子為非甲烷總烴等揮發性有機物。該單位配套建有一套低溫催化燃燒處理系統,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交由湖南世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某環保公司)運營維護(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15日,運維人員為楊某,2021年1月15日后,運維人員為呂某麟);該單位的催化燃燒處理系統由湖南某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環保公司)安裝及運營。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調取某彩印公司的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數據發現:自2021年1月20日15時55分至檢查當日,某彩印公司非甲烷總烴的監控數據出現明顯大幅度下降。
2021年3月1日下午,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某彩印公司廢氣總排口的非甲烷總烴進行手工采樣比對,根據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1〕HJ第324-02號)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分別顯示:17時30分至17時50分,監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18.6 mg/m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均為2.7mg/m3左右。
2021年3月11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廢氣總排口的非甲烷總烴進行三次補充手工采樣比對,根據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1〕HJ第324-03號)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顯示:9時50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38.1 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174 mg/m3;10時10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45.7 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219 mg/m3;10時26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45.3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346 mg/m3。造成某彩印公司非甲烷總烴數據嚴重失真的原因為該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被人為損壞后空氣混入。
案件處理結果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部門開展了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數據資料,分別對某彩印的法定代表人、環保專員、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營總負責人、運營人員、某達環保公司的負責人和運維人員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調查查明: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維人員楊某調離湘潭崗位后,曾以幫助某彩印公司查看在線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為由,要求某彩印公司環保專干趙某將其帶入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點位,并進入污染源自動監控采樣平臺,對采樣管及標樣管進行了破壞。
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維人員楊某因不滿公司內部崗位調整,惡意報復的行為,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1.部門聯手協作,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在生態環境部門對該案件進行初步調查之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該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充分利用公安部門在案件偵破方面的優勢,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違法事實,大大提高了效率。
2. 以案釋法,用典型威懾違法行為。本案為該市、乃至全省辦理的第一起涉嫌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案,該案情較為復雜,性質惡劣,具有典型性。案件的成功辦理,有效打擊了破壞、修改、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行為,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3.加強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有效提升遠程監管力度。完善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設備方、運營方等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避免類似現象發生。
案例二
醴陵市某包裝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醴陵市陽三石街道辦事處立新村的醴陵市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從事紙制品加工,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有機廢氣繞過關鍵處理環節,直接排入外環境,車間內氣味難聞。
案件處理結果
經調查,該公司為節約生產成本,違反工作流程,故意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致使印刷機工作過程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屬典型的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方式逃避監管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
1.堅決懲治守法意識不強。本案中,造紙行業作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監管行業,正常生產經營時產生的污染物,須經相配套的環保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但涉案企業心存僥幸,無視環保法律法規,生產過程中故意通過關閉污染防治設施等形式,自以為能夠瞞天過海、蒙混過關,最終被執法人員的“火眼金睛”識破。
2.依法打擊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污染。但該涉案企業非但未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還為降低運行成本,獲取最大利潤,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周邊大氣環境。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讓其面臨著高額的罰款,直接負責人還要被行政拘留,因小失大,得不償失。生態環境部門提醒廣大企業不應心存僥幸,任何環境違法行為終有一天會露出馬腳。
案例三
某新型墻體材料廠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介紹
日前,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炎陵分局執法人員對炎陵縣某新型墻體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隧道窯、烘干窯正在生產,但脫硫設施中用于抽送噴淋液的4個水泵電機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呈藍色的廢氣直接排入外環境。執法人員現場用PH試紙對脫硫塔進口噴淋液進行測試,結果顯示呈強酸性,嚴重污染周邊環境。該公司工人在看到執法人員的時候,才慌忙開啟水泵電機運行窯爐廢氣脫硫除塵設施。
案件處理結果
經調查查明,該廠為降低運行成本,其員工李某違反操作流程,未將水泵電機開啟,致使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呈強酸性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李某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安機關當場受理,并于6月17日對該廠負責人李某某實施10天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
1.在環境污染的治理上不能走過場。本案中,炎陵縣某新型墻體材料廠純粹是擺花架子,雖然名為“新型”墻體材料制作廠,但其治污方式、治污手段不但不“新型”,反而在生產過程中故意將治污設施當做擺設,在環保部門檢查時就運轉一下做做樣子,不檢查時就將其閑置。殊不知這種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的態度和行為,等待自己的卻是法律的嚴懲。
2.在主體責任的落實上不能打折扣。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但該涉案企業不但不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反而對周邊生態環境置若罔聞,對周圍群眾環境權益漠不關心,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逃避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殊不知,為這種挑釁法律權威,肆意踐踏法律“紅線”的行為付出的成本,遠比安分守己、遵紀守法付出的成本高得多。
案例四
株洲某橡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安裝廢氣處理設施案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23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蘆淞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該區建寧鄉農興橋村的株洲某橡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從事橡膠、橡塑制品制造,未安裝廢氣處理設施,致使硫化、回煉工序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案件處理結果
該公司生產車間共有7臺硫化機,1臺開煉機,均投入使用。現場檢查發現,該車間雖然密閉,但未配套安裝廢氣處理設施,所有生產設備產生的廢氣均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7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3萬元。
典型意義
該起案例暴露出部分企業對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依然存在環保意識淡薄、主體責任缺乏、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企事業單位應嚴格守法,自覺擔負起治污的主體責任。但該公司為一己私利,認為自己生產規模小,不會出現大問題,且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色無形不易被發現,因此在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肆無忌憚地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隨意“發揮”,以達到“一本萬利”的目的。殊不知,這種自認為“極其隱蔽”之計雖然“精明”,但終究逃不出執法人員的法眼,最終栽了“跟頭”,吃了“苦頭”。相關企業應吸取教訓,自查自糾,做到守法經營。
案例五
湖南某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廢氣超標排放案
案情介紹
2021年6月24日,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涉鉈企業交叉執法檢查時,交辦湖南某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焚燒爐廢氣在線數據顆粒物、一氧化碳污染因子日均值超標。6月28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焚燒車間于6月24日21時停爐,在線監測歷史數據顯示:6月24日,顆粒物日均值為385.565mg/m3、一氧化碳日均值為303.544mg/m3,均超過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3.81倍、2.79倍。經查,顆粒物在線監測超標原因是該公司粉塵儀設備故障導致無法正常測量;一氧化碳在線監測超標是該公司焚燒工段工藝上存在缺陷,啟爐前采用柴油進行窯內逐漸升溫,沒有安裝輔助燃燒器,溫度一時難以達到1100度(穩定工況),一氧化碳不能及時充分燃燒轉化成二氧化碳,導致一氧化碳超標。
案件處理結果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總量控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超過大氣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30萬元,公司已繳納罰款。
典型意義
依托在線監控等大數據提供違法線索。該案是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依據在線監控數據系統提供的監控數據為違法線索和違法證據的典型案例,從根源上打消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僥幸心理,倒逼排污單位加強自律,通過治理設施技改升級促使企業達標排放。
案例六
醴陵某公司廢氣無組織排放案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14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市昊宇煙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硫磺系列產品的制造加工,粉碎車間雖然配備了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但由于未完全封閉加工車間,導致部分粉塵飄散到車間外,致使車間外地面和墻面上積了厚厚一層黃色的硫磺粉,現場環境較差。
案件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但該公司未按相關法律規定落實精細化管理要求,對已發生的環境問題放任不管。執法人員要求企業加強環境精細化管理,對車間外的粉塵進行每日清理,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粉塵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之規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1萬元。
案發后,該公司負責人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主動對現場進行清理,主動繳納罰款,并任命一名專干負責廠區生態環境的精細化管理。目前,在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中,醴陵市昊宇煙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明知道制造加工硫磺系列產品過程中會產生較大粉塵,但為圖操作方便,將車間大門和窗戶完全敞開,造成大量粉末硫磺飄散至外環境,且對飄入外環境的硫磺粉末不管不問,暴露出該公司環境管理水平不高、自覺守法意識不強、“重經濟效益,輕環境保護”的錯誤觀念猶在。得知生態環境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時,該公司負責人才幡然醒悟。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廣大企業:生產過程中,務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自覺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強企業精細化管理,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雙贏”。
案例七
某鍋爐生產企業配件廠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內進行案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9日,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鍋爐生產企業配件廠現場執法檢查,該單位主要生產鍋爐配件,有刷漆工藝環節,以油漆為生產原料,使用松香水稀釋。油漆中有機溶劑占比60%-70%,為揮發性有機物;松香水為揮發性有機物,生產原料VOCs質量比80%-90%(>10%),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應進行收集處理。現場正在生產,廠區噴漆場所未密閉。
案件處理結果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處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這是法定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如果落實不到位,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時,也警示企業應以案為鑒,及時開展自查自糾,積極主動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守法經營、依法生產。
案例八
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長沙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機動車尾氣檢測中涉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并將線索移交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2020年10月9日,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檢測車間外西南處安檢動態終點區湘AD***1車輛旁有整套采樣設備(包括鋪設氣管并連接尾氣取樣頭、過濾器、三通閥門);2.上述氣管穿墻后通過檢測車間地板通道接入控制室地下并經兩個三通閥門連接至檢測分析儀工位機取樣進氣管;3.一號檢測線上的湘AL**B的檢測探頭未與檢測分析儀工位機取樣進氣管相接。執法人員從長沙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調取環檢線實時監控視頻錄像,對當天視頻監控記錄全程比對,發現遠端取樣管和湘AD***1當天一直停留在現場,期間控制室旁三通閥門處管線處無變動,由此確定當天共有三臺車輛上線檢測時通過此方式采樣,與現場環檢負責人指認能相互印證。經調查詢問,該單位環檢負責人承認在檢上線檢車車況不好時會通過地板通道的氣管線連接至其他車況正常車輛取樣,偽造檢測結果。
案件處理結果
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其他車輛尾氣替代待檢車輛尾氣的手段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1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42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件中違法行為手法隱蔽,違反了國家檢驗標準中的相關操作規程,性質較惡劣,日常檢查中難以發現,在長沙市范圍內尚屬首次。目前該單位已繳納罰款并拆除違規設施。下一步,將以該案查處為契機,積極探索對全市機動車檢測機構的監管優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尾氣檢測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
案例九
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7日,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實驗基地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基地現場有2臺挖掘機,其中1臺達到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型號為北京現代京城R60-7;1臺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型號為三一SY55C。經營者為黃某。經對型號為北京現代京城R60-7的挖掘機排氣口廢氣檢測,結果顯示其外排廢氣不透光煙度值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限值。
案件處理結果
黃某的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罰款0.5萬元。
典型意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廣泛使用,部分經營者由于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對其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并不了解。本案的查處,對提升相關經營者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落實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有良好的教育意義。如果不履行相關責任,必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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