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 這些水處理新政標準將要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2021,聚焦低碳發展,污水資源化利用持續深化,央企紛紛“跨界”,地方環保、水務集團也紛至沓來。
作為政策導向型行業,一大波水處理新政在經歷了過渡期后,也將于新年正式開始施行。
水處理相關政策
1.財政部修訂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隨著PPP工作不斷向縱深推進以及PPP市場的不斷成熟完善,2017年出臺的《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已無法適應PPP規范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修訂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規定,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儲備清單中擬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應當公開項目概況、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發起情況、項目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同時廢止。
與原《辦法》相比,本次修訂的要點包括:
一是擴展信息錄入主體范圍。將原來的由財政部門單方錄入,優化為由財政部門、實施機構、社會資本、金融機構、項目公司、咨詢機構等多方分工錄入,同時壓實財政部門信息公開主體責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開內容。順應績效管理、履約管理和公眾監督要求,增加項目信息特別是項目執行階段信息,增加專家、金融機構等項目參與方信息。
三是規范信息公開方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原《辦法》規定的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調整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并明確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動公開信息動態調整機制。為避免《辦法》頻繁修訂,明確PPP中心可根據政策法規、行業發展、監管要求、市場需求等變化情況,提出對主動公開信息條目、責任主體、錄入及公開時點等動態調整建議,經財政部同意后實施。
2.《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
《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2月3日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條例》共七章,重點包括規劃與計劃、節水管理、節水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明確節約用水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部門職責,為落實節水成效構建制度保障,規定山東省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并適時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用水定額。明年起,山東縣級以上政府將建立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體系,用水計劃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進行核定條例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優化用水結構,提高非常規水利用率。
據山東省人大有關負責人介紹,早在2003年,山東就出臺了《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對倡導節約用水起到了積極作用,也探索積累許多經驗,條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節水措施納入法規中。
3.《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暫行管理辦法》,規范和加強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山東省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合作、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工作。
在管理體制上,《管理辦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負責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學選擇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明確運行維護主體、范圍和標準等。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設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處理系統,配合運行維護單位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
根據《管理辦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包括出戶設施運維,污水管網運維,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識牌、綠化、圍欄等其他設施運維。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狀況進行定期評估,提出更新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鼓勵采用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運行維護。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停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說明停運原因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4.《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
向河涌傾倒工業垃圾或通過暗管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這些行為在2022年1月生效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將被全面禁止。近日,《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并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是佛山第4部環保地方性法規!稐l例》適用于佛山行政區域內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對各個主管部門職責、公眾參與機制、污染河涌的行為等廣受關注的重點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管理范圍包括佛山行政區域內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網區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圍內河流。
《條例》的實施,無疑將開創佛山河涌依法防治新局面,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5.《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川渝協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將有助于協同推進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條例》要求沿線各市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優化供水布局,從水質改善、原住民污水處置、水質檢測、應急保障、應急防護設施建設等角度加強風險防控,保護飲用水安全。
在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方面,針對嘉陵江流域沿線城市和鄉鎮遍布的現狀,《條例》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維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并結合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增設了防疫廢水的特殊規定。“特別是在傳染病疫情等特殊時期,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監測頻次,產生的污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鄉污水處理系統。”芮永峰說。
在畜禽養殖方面,《條例》規定畜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的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在農業面源方面,銜接了上位法的一般性規定;在水產養殖污染方面,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對網箱、網欄養殖以及水產養殖投入品作了禁止性規定。
6.《遂寧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遂寧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中明確: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確定運營維護單位……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正是《條例》的一大特點。針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質量、運營維護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各方主體提出了明確要求,細化明確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運維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中的具體職責。
一些具體性的要求引人注意。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規劃環節,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2個設計階段,《條例》要求設置海綿城市專篇,設計單位對其設計質量負責。又如建設環節,對技術措施作了詳細規定,區分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別提出了海綿城市設施類型選用方法、徑流控制路徑等。
同時,《條例》還強化了海綿城市設施保護,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包括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廚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等易堵塞物等。“《條例》確定了各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法條和罰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執法部門查處海綿城市違法行為有法可依、執法有據。
遂寧此次發布的《條例》,專門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了定義,列舉了設施的具體種類。
7.《云南省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2月14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云南省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落地,深化云南省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5日施行。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44條。
《實施細則》明確,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主動填報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落實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排污許可制度,推動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相互促進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負責排污許可的審批及事中事后監管,并負責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責任清單,報同級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州(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責任清單,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實施細則》要求,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健全排污管理責任制,編制排污管理責任清單,落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管理要求,構建環境風險分級管控與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動防范和化解環境風險。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8.《廣州市排水條例》
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頒布《廣州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該《條例》。
該《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適用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條例》在排水管理方面作出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類型的污水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工地內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換水或者檢修泄水、景觀水體出水、溫泉池排水可以達標排放至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稐l例》提出,對于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當輸送至符合要求的污泥獨立焚燒處置設施、資源熱力電廠、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單位進行處置或者采用其他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方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執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處理后泥質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可以就地園林綠化等消納、利用。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水處理相關標準
9.生態環境部發布《水質 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等5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
為支撐相關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近期,生態環境部發布《水質 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189-2021)、《水質 滅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桿菌黑色變種)的鑒定 生物學檢測法》(HJ 1190-2021)、《水質 疊氮化物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質 9種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測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HJ 1192-2021)、《水質 銦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等5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端| 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189-2021)為首次發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28種有機磷農藥的測定。本標準適用分析對象多,分離效果好,可支撐《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等水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為農藥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精細化管理提供監測技術支撐。
《水質 滅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桿菌黑色變種)的鑒定 生物學檢測法》(HJ 1190-2021)為首次發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微生物實驗室廢水滅菌效果的評價。本標準的發布實施可支撐微生物實驗室廢水滅菌效果的生物學檢測,有利于貫徹落實《生物安全法》,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范,保護生態環境。《水質 疊氮化物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為首次發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疊氮化物的測定。疊氮化物毒性強,危險性大。本標準的發布實施有利于相關工業排放疊氮化物的水污染物精細化管控,對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水質 9種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測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HJ 1192-2021)為首次發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9種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的測定,可支撐《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是典型的內分泌干擾物,具有毒性、持久性及生物累積性,我國已在相關產品的生產中禁用并在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設置了限制指標。本標準的發布實施,有助于加強水污染物排放管控,為烷基酚類化合物和雙酚A污染治理提供監測方法支撐!端| 銦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為首次發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業廢水中銦的測定。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銦的使用日益廣泛,需關注含銦污染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本標準選擇性強、靈敏度高,所用儀器設備價格和分析成本相對較低。本標準的發布實施可為水環境及相關行業水污染物中銦的測定提供技術支撐。上述五項標準的發布實施,對于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體系,規范生態環境監測行為,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服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10.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021年9月9日,浙江印發《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設計規模5噸/天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多但水量小等實際情況,在全國率先探索實施按規模“分標”管理。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代替DB33/ 973—201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部分內容,未被替代的內容為“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a) 調整范圍(見 1);
b) 修訂執行一級和二級標準的標準分級(見 4,2015 年版的 4.1);
c) 劃分污染物項目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新增總氮,調整氨氮和總磷控制要求(見 4.3、4.4,2015 年版的 4.1);
d) 更新監測方法(見 5.5)。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制定的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11.江西省農村污水處理四大技術指南
2021年9月,江西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技術指南(試行)》四大技術指南發布。四項指南都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指南(試行)》(DB36/T 1446-2021)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總體要求、治理模式、推薦工藝及污泥處理處置,屬于具有綱領性和原則性的文件,針對每一種工藝的技術規定不在本文件范圍內。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場、林場、工礦區等聚居點生活污水治理可參照執行。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指南(試行)》(DB36/T 1447-2021)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的總體要求,包括戶內設施、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與維護管理,屬于具有綱領性與原則性的文件,針對每一種處理工藝的運維規定不再本文件范圍內。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DB36/T 1445-2021)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農村新居排水方式、收集模式、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本文件適用于農村居所新建、擴建和改建時的室內外排水工程設計。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技術指南(試行)》(DB36/T 1444-201)規定了處理規模小于500m3/d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質量要求、竣工的驗收程序和驗收內容。本文件所指的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按設計要求建成后,對其質量進行檢查評價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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