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的制度保障更堅實
【谷騰環保網訊】社會力量(包括個人、媒體、智庫、各類社會組織機構等)是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主體,能夠以參與者、監督者和行動者等角色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生態環境治理效能提升。排污許可制改革推進中,應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參與。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進一步推動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從頂層制度設計來看,結合已經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的路徑更加明晰,相關制度保障更加全面、具體和有效。
第一,明確社會主體參與權利。《條例》厘清了排污單位、政府部門、社會主體三者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明確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政府依證監管責任以外,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體的監督參與權責,為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也為推動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參與及良性互動創造了基礎條件。
第二,建立完善信息公開機制。信息公開是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的重要前提,關系到后續監督參與的有效性。因此,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體系重點構建了排污許可信息公開機制。一是明確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的責任和要求。《條例》規定,排污單位申請前應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及擬申請許可事項,審批部門受理或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審查與決定、排污單位違法處罰決定、弄虛作假排污許可技術機構信息等應進行信息公開,并明確建設統一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充分保障了公眾環境信息知情權。二是建立信息公開的監管機制。《條例》規定,排污單位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意見》則將排污單位是否依法如實公開信息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疇,有利于解決排污許可信息公開制度落實動力不足、不到位等問題。三是建立典型案例曝光機制。《意見》提出,建立排污許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發布機制, 為公眾個人、媒體及社會組織等了解排污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窗口”,有利于解決政府、企業及社會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對排污單位形成強大輿論震懾,有利于倒逼企業更加守法自律。
第三,建立完善監督參與機制。社會參與既能對政府部門排污許可監管形成有益補充,降低監管存在“真空地帶”的風險,也能加大對排污單位的有形或無形壓力,促進排污單位改善環境行為表現。因此,在制度機制設計上,重點從參與決策、參與監督等方面做了探索創新。一是明確監督參與權利。《條例》賦予公眾監督舉報權,《意見》明確支持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為社會主體合理、有序參與排污許可相關事務創造了良好政策環境。二是建立公眾參與決策機制。《條例》規定,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范圍名錄,以及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均須征求社會公眾等的意見,進一步保障公眾能夠參與排污許可相關決策制定。三是規范和完善監督參與機制。《意見》強調“完善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對話機制”,將公眾意見反饋納入監督參與環節,旨在構建“監督舉報—問題受理—解決反饋”閉環,變單向監督為“雙向互動”,使得公眾參與監督流程有始有終,有利于提高公眾監督參與的積極性。四是建立參與激勵機制。《意見》提出建立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舉報,并明確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相關制度的時間節點,有利于進一步激發社會主體參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的意愿,廣泛凝聚社會力量并形成協同監管合力。
總體而言,排污許可制已經初步具備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鮮明特點,即堅持多方共治,促進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排污許可工作的良好格局。然而,由于排污許可專業性較強,公眾參與排污許可監督管理不可避免存在技術壁壘,即便是具備專業基礎背景的環保社會組織參與也確有一定難度,未來仍需要不斷優化或創造條件,引導各類社會主體深度參與和更好發揮作用。
作者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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