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谷騰環保網訊】按照《關于開展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及修復基地征集評選的通知》(滬環函〔2021〕118 號)要求,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活動。經過案例征集、專家評審、綜合評定,“浦東新區某公司及趙某某等污染浦東運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5起案件被評選為“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這些案件覆蓋了督察案件、行政執法案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案件類型,具有一定代表性。
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一、浦東新區某公司及趙某某等污染浦東運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4月,執法人員巡檢時發現浦東運河王橋段河水被污染。浦東新區地方海事處、浦東新區河道管理事務中心、浦東新區環境監察支隊、浦東新區排水管理所分別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共發生應急處置費用200余萬元。經調查確認,趙某、倪某等人為快速處置某公司生產產生的油污危廢,倒至浦東新區龍東大道某糞水收集池、雨水窨井內,油污危廢外流造成浦東運河近3000平方米河面污染。 2019年8月,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就該案損害情況召開專家會,經評估,確認污染已基本消除。考慮到當事人賠付意愿、賠付能力及與刑事責任銜接等因素,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案分批次開展磋商。先行與5名涉刑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并繳納了120余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其后,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某公司進行磋商,因企業管理和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未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造成該案其他賠償義務人擅自運輸油污危廢,應當與本案其他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排除危害、賠償損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某公司最終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協議支付剩余賠償款90余萬元。
(二)專家點評
相較于行政執法和刑事追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更具靈活性,在實現環境修復這一最終目的下,可結合具體案情采取多樣化的索賠方式,本案的索賠過程對此有充分體現。一方面,該案件所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行政機關出于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考慮,未固守于要求責任人自行修復的一般索賠模式,而是將修復工作與應急處置相結合,而后就相關費用向責任人進行求償,在提升索賠效率的同時減少了可能的賠付金額。另一方面,磋商機制體現了合作共贏理念,但磋商不是機械遵循程序性規定,而是應以實現賠付為目的適當調整。該案件在磋商過程中,為了與刑事追責相關時限相銜接,生態環境部門先行同有賠付意向的涉刑責任人進行溝通,結合其對損害的影響程度以及賠付能力確定了賠償金額,而后就責任承擔繼續同其余責任人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最終分批次簽訂了賠償協議,其推進過程充分發揮了磋商制度的靈活性優勢。
復旦大學,張梓太教授
二、靜安區某公司污染夏長浦河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8月,靜安區建管委河道巡查時發現,夏長浦鮑家橋段北防汛墻多處出現滲漏現象,滲漏處有乳白色水體流出,近滲漏處水體泛乳白色渾濁且有臭味,經監測,氨氮總磷均出現大幅超標情況,該段河道水質受到污染。為防止污染水體進一步擴散,河道養護單位進行攔截隔離,靜安區生態環境局聯合水務、城管等多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經后續多次聯合調查、現場挖掘、現場示蹤調查,某公司排水井內積水通過裂縫滲漏至西側夏長浦河道內,引起河道水質異常,區生態環境局立案處罰。 2020年12月,靜安區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鑒定評估會,確認損害賠償范圍為30余萬元。賠償權利人代表區建設管理委,專門委托屬地人民政府組織磋商,并邀請區生態環境局、區司法局、區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見證。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義務人在區建設管理委、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監管督促下,及時啟動河道應急處理工程,采取圍擋、生態凈化屏障、增氧等項目,并進行舊雨污水管道拆除和新雨污水管道鋪設工程,有效控制環境損害,修復了受損環境。
(二)專家點評
本案是涉及生活來源污水泄漏排放入外環境地表河道造成該處河道水環境受損的案件,通過磋商程序及時達成協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取得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統一。本案有兩個突出的特點或者亮點值得關注:
第一,磋商程序中多部門的協同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本案由區政府指定區建設管理委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具體負責本案件賠償工作,委托屬地人民政府組織磋商,并邀請區生態環境局、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參與。不過,多部門參與也容易造成磋商當事人地位、實力和“氣勢”上的不對等,本案中區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參與磋商并對磋商過程開展監督是一大亮點,這樣可以保障磋商過程和結果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第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與行政處罰責任的銜接和協調。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往往導致行為人需同時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法律實踐中容易產生違法行為人“責任過度”的現象,有違比例原則。本案即涉及賠償義務人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情形,區生態環境局在行政處罰裁量過程中,綜合考慮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酌情調整裁量金額,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生態環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僅要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特別環境行政法的規定,也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一般性規定。本案中某公司在發生污染物泄漏后積極清理、修復的相關行為符合當時適用的《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1款第1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第3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之情形,按照本條規定“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區生態環境局沒有機械執法,根據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酌情調整裁量金額,旨在實現行政處罰的個案正義,是對《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正確運用。
南京大學,吳衛星教授
三、奉賢區張某某等通過滲井超標排放含鎳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4月,奉賢區生態環境局接到投訴,某村內有一小作坊生產鍍鋅產品,有毒有害。經調查,張某某、童某某和王某某在未取得電鍍行業資質和報批環評的情況下違法從事金屬零件電鍍業務,電鍍產生的含鎳廢液直接排入電鍍廠房內事先挖好的滲坑里。案發后,屬地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案涉場地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經鑒定,受重金屬鎳損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理論體積為 300立法米和1000余立方米。
因賠償義務人在押或在逃,通過與其家屬對接,張某某無賠償能力,童某某無賠償意愿,磋商無果。因含鎳廢液嚴重污染河水和土壤,威脅附近村民的生存環境,屬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環境修復工作。2020年7月,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的支持起訴下,奉賢區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某、童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鑒定評估費、修復費等共計670余萬元。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某、童某某作為一方與王某某另一方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并認可訴訟請求所主張的各類費用有事實依據。判決張某某、童某某分別承擔所訴費用的50%,其中張某某、童某某約定承擔比例51%和49%份額,任何一方實際賠償超出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王某某承擔所訴費用的50%。
(二)專家點評
本案作為上海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指導價值。
第一,本案把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放在首位,在賠償義務人無意愿無能力完成修復和磋商無果的情況下,屬地政府在前期應急處置和鑒定評估的基礎上,提早介入開展生態環境修復,不僅防范了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發生,也實現了對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對類似案件處理具有借鑒價值。
第二,本案追究了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的行政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潛在違法者產生警示和威懾作用,切實貫徹了習總書記“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態文明思想。
第三,本案體現了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具備健全的運行和保障機制。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推進下,既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通力合作和有效銜接,又有案件發現階段公眾舉報和督察的參與,促進了損害賠償工作的順利展開。尤其是作為基層地方政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參與應急處置、鑒定評估、磋商和生態修復等工作,對基層地方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起到很好的示范和標桿作用。
第四,本案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上,除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所列舉的賠償范圍外,進一步明確了,在賠償義務人無意愿無能力完成修復和磋商無果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發生的招標代理費屬于賠償范圍,具有實踐指導價值。
上海政法學院,王文革教授
四、松江區某礦業公司、某建設公司潤滑油泄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7月,松江區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某礦業公司委托某建設公司負責廠區機械設備清拆過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破拆油箱過程中有大量潤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內,后流入農田壟溝,水樣中石油類、化學需氧量均嚴重超出二級水源地水體標準,對黃浦江上游二級水源保護區內水體的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本案中實際施工人因污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積極探索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與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多次協商溝通,將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訴前結案的司法職能與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監督執行職能相銜接。經鑒定機構鑒定,認定兩家公司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2019年7月,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等的監督下,松江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某礦業公司、某建設公司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賠付應急處置費、污染物處理處置費、鑒定評估費等共計200余萬元。
(二)專家點評
該案作為上海市首例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磋商案件,具有顯著的示范效應。作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地方嘗試,一方面應當充分理解國家設置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準確把握制度目的的前提下有效的實施該制度。另一方面,作為地方層面的制度實施過程,在充分理解制度目的,落實制度目的的前提下,也應當具備問題意識結合地方實際,切實能夠將制度的初衷體現出來,落實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本案所形成的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案件索賠中磋商優先的基本原則,這種做法既能夠有效的修復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也能夠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主體主動的作為,切實感受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難度?梢哉f,真正做到了責任承擔與教育宣傳相結合。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尚處于不斷的發展完善過程中,案件審理過程中尤其要注意技術性方面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技術判斷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額度。同時,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以及最近比較熱的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都要在實踐中不斷的發展完善。實踐要求教于理論,理論也應當將目光轉向實踐,注重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從而抽離出更加切合實際,能夠解決實踐問題的理論。
華東政法大學,張璐教授
五、青浦區某單位及朱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4月,青浦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單位非法從事鋁制品清洗加工活動,將生產過程中清洗產生的含重金屬廢水通過挖掘滲坑、私設暗管的方式偷排,部分直接滲漏至滲坑土壤。經查,該單位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為朱某某。經監測,滲坑內廢水中總鉻、總鎳均超過了《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考慮到該案案情簡單、責任認定沒有爭議、損害初步判斷較小且義務人賠付意愿較強,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采取委托專家出具意見的方式對該案損害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8月,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某單位及朱某某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進行磋商,協議約定由義務人自行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并支付10萬月元履約保證金至屬地政府指定賬戶,用于保障修復工作及時有效完成。雙方就賠償協議向青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二)專家點評
該案系上海市首例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本案從2020年4月發現線索到2020年10月完成修復,歷經6個月的時間,彰顯了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從案件調查、磋商到修復監督的主動作為。同時本案自始至終十分注重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應。首先,在案件線索發現階段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即將本案因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至公安部門。其次,在本案完成調查,經專家鑒定后,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積極與賠償義務人展開磋商,并將雙方所達成的磋商協議向青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以確保磋商協議的履行。再次,在修復驗收環節,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邀請青浦區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屬地政府等相關負責人參與驗收評估,司法機關將義務人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修復納入量刑情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有效對接。本案事實認定清楚,辦案程序規范,修復效果顯著,在與司法機關的聯動方面,突顯了環境共治這一環境治理現代化的理念。
河海大學,晉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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