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文件編制出現這些質量問題,當心被處罰!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布了2022年第一批環評文件復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通報,通報里對9家環評文件編制單位、12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和失信記分,相關失信記分情況將記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的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對9家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對6個審批部門予以通報。
很多人可能想了,“不就是通報嘛,政府發個紅頭文件而已,沒多大事兒”。
告訴大家,這大錯特錯哈,為什么這么說呢?請往下面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也是我們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并不是說只有罰款才叫行政處罰。
其次,本次通報批評的依據是什么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評價因子中遺漏建設項目相關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污染物的;
(二)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或者縮小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
(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四)環境影響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錯誤的;
(五)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六)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來源、監測因子、監測頻次或者布點等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所引用數據無效的;
(七)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與建設項目位置關系描述不明確或者錯誤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區域污染源調查內容不全或者結果錯誤的;
(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關規定提出環境保護措施,所提環境保護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或者同時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該通報的內容,明確指出了9家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存在的22項質量問題,小E為大家都整理好了(見下圖),如圖所見,本次通報質量問題涉及12項類別,其中以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遺漏環境保護目標為發生頻次最高。
再者,通報批評誰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30條第4款規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當一并對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單位予以通報。
此處,除了通報批評外,還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予以失信記分,限于篇幅,本文就不展開來說了。
所以,受到通報的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要汲取教訓,完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水平。其他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規范從業行為,維護環評行業秩序,提高環評工作質量;同時,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編制的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預防或者減輕建設項目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各區環評文件審批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質量,按《上海市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將住所在本轄區或者在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單位納入監管范圍,以資料核查、現場核查為主要方式,加強對環評單位的監管。各區生態環境局對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處理并失信記分,處理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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